2020-11-10 00:00:00 來源: 點擊:819 喜歡:0
“掛靠”指在建筑業領域,一個施工企業允許其他企業或者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
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現實中存在大量的掌握了一定社會關系資源的企業或者個人,他們要么完全沒有施工資質,要么僅有專業分包資質或勞務分包資質,或者僅有低級別的總承包施工資質,根本無法參與高等級資質施工企業才能入圍的工程投標。“掛靠”現象因此而產生。
在實際實施時,被掛靠企業在投標過程中所需繳納的投標保證金,以及中標后需要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函所需資金,均由掛靠人負責籌措并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繳納,掛靠人需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及承擔相應的稅費。一旦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掛靠人達成所謂合作協議,則被掛靠企業以自己名義對外訂立總承包施工合同以及辦理有關手續,但被掛靠企業基本不對實際施工活動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或者象征性地派幾個管理人員。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一般會約定被掛靠企業不承擔工程的工期、質量及安全責任,且由掛靠人自負盈虧。
“掛靠”在施工領域普遍存在,主要涉及到業主方、被掛靠企業和掛靠企業三方主體。如果控制不好將會給不同主體帶來不同的潛在風險。本文主要從被掛靠企業角度進行風險分析。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發生應稅行為時,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這個規定需要注意兩個關鍵點:一是承包、承租和掛靠雖然成因不同,但在納稅主體處理上是一致的;二是看以誰的名義經營,就以誰作為納稅主體。
1、資金風險
由于掛靠單位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合同,即被掛靠單位應作為合同主體,在施工程過程中,收取到工程款時,需要被掛靠單位財務人員認真審核工程進度情況,核對發票開具情況及已收已付情況,確保回收資金的準確性。在支付材料、人工費等款項時,雖然掛靠企業是實際實施者,但被掛靠單位負有直接給付責任。若存在滯付或者拖欠人工工資等情況而被起訴時,將可能出現賬戶資金被凍結情況,不但影響賬戶正常使用,賬戶資金還可能被強行劃轉,用以清償掛靠方欠付款。
風險防范措施,對所掛靠的項目進行專戶設置,把被掛靠企業與自己正常賬戶結算分開,設立防火墻,單獨開立銀行賬戶用于掛靠項目結算,掛靠項目出現風險時不至于殃及被掛靠企業其他項目。規模較大的建筑企業可以設立財務結算中心或內部銀行,掛靠項目在付款時先開具內部結算單據,到資金中心換取對外結算正式票據,既方便掛靠單位結算,又能控制資金支付風險,保證被掛靠企業的資金安全。
2、財務核算風險
一般情況下,掛靠企業沒有資質或者資質達不到標準,規模小,核算能力較差,甚至連專業的財務人員都未配備,在財務核算方面可能會存在科目把握不準,科目設置混亂,核算內容不規范等,收入成本結轉不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與結轉,報表數據不具連續性與可比性。
風險防范錯施:被掛靠企業應要求掛靠企業按正常財務核算進行規范處理:要求掛靠企業配備專業的財務人員或者由代賬公司代管,要求掛靠方從發票開具,報銷流程、各項業務財務資料,票據提供,材料采購、資產采購、工程款支付等附件和報銷單據與掛靠公司統一,會計科目核算內容,財務報表格式與上報內容統一,財務核算與掛靠公司財務制度統一。掛靠企業未配備財務人員的,其付款時票據、單證、附件、簽章等審核無誤后,同本公司項目統一業務處理,分項目核算。
票據交接時,制作票據交接單,雙方簽字確認交接票據種類、金額,并定期核對票據種類與金額,便于核算掛靠項目成本費用及利潤計算。
1、增值稅及其他他稅種風險
① 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可以一般計稅也可以簡易計稅,若選擇一般計稅,則可抵扣進項稅額,但進項稅額抵扣票據要求嚴格,專用發票項目必須開具齊全,實物資產采購要有出入庫單據,資金流、發票付款和業務流要四流合一,減小抵扣風險。收到大額專用發票一定要查驗對方報稅或繳稅憑證,以防虛開。異地施工要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在施工地預繳稅款,在企業注冊時地納稅申報,否則將受到主管稅務機關處罰。
② 小規模納稅人或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
小規模納稅人或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的,收到的分包票據要有備注欄,否則無法差額納稅。異地施工或收到預收款要預繳增值稅、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繳納印花稅,代扣代繳個稅。
2、所得稅風險
A、掛靠方為付款方便,往往以個人賬戶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人工工資,往往資金流、發票流、業務流、合同不統一,造成四流不一致,無法證明業務真實性,存在潛在的所得稅稅前扣除風險。
B、無發票,由于采購渠道、采購規模等原因,很多材料費、人工費無法取得發票,白條入賬情況較多,造成所得稅前無法抵扣,存在潛在的所得稅稅前扣除風險。
C、票據不合規,由于財務人員缺失或者業務素養不高,對收到的發票真偽辨別不清,容易收到假票或信息不全的不合規發票,所得稅前無法扣除,存在潛在的所得稅稅前扣除風險。
D、報銷手續不齊全,材料無出入庫手續,無運費單據。人工費無結算單據,造成證據鏈不足,存在潛在的所得稅稅前扣除風險。
3、稅務處罰風險
在稅收征管方面,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以被掛靠方對外經營并由被掛靠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被掛靠方就是增值稅的法定納稅義務人。掛靠方為了盡量減少工程項目經營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能出現增加成本支出、隱瞞銷售收入的情況,這一稅收風險實際轉嫁給了被掛靠單位。一旦被稅務部門查出將按偷稅逃稅的處理,由被掛靠單位承擔相應的處罰。
防范措施:被掛靠企業應要求掛靠企業規范票據要求,嚴格付款制度,嚴管賬戶支付與票據合規性,做到見票付款。
掛靠項目的掛靠方為了達到少繳稅甚至不繳稅的目的,采取的常用手段之一就是加大支出,從而獲取更大的經營利潤。(1)掛靠方在向材料供應商采購材料時,要求材料供應商多開材料發票,虛增材料成本。(2) 掛靠方與材料銷售商簽訂虛假的采購合同,然后到當地稅務部門代開發票,并將發票拿到被掛靠單位報帳。(3) 掛靠方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或建筑勞務公司多開勞務發票從而增加人工成本等。掛靠方虛假開票容易導致被掛靠單位面臨增值稅發票虛開(抵)的稅收風險以及更嚴重的虛開(抵)增值稅發票的法律風險。由于開票的隨意性,掛靠方收到票據后,若因人工費與材料費票據比例失衡,利潤率偏低,引起稅務機關關注,將會帶來諸多稅務風險。
1、承包經營
將掛靠方式變為承包經營,承包經營中的承包人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無資質或低資質的施工企業,但無論是哪一類,均是公開透明,承包人和施工企業應就項目承包事項簽署《工程項目承包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和承包事項及費用;通常情況下,施工企業取得固定的無風險回報,而承包人作為實際實施者要求取得剩余回報;施工企業就取得的工程款正常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按照約定將承包利潤分配給承包人,承包人無需再次繳納增值稅,只需要繳納所得稅;如果承包人為個人,應按照“個人承包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承包人為企業,應正常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2、轉包
將掛靠轉為轉包,但稅收風險有所降低。稅收風險更容易界定和分割,稅收風險在一定范圍內更可控。但轉包違背建筑法,屬不合法行為,稅務風險雖減小了,但法律風險加大,被掛靠方應慎用。
3、分公司
利用分公司模式轉化施工單位的掛靠模式也是一種處理掛靠的方式,這種方式將增值稅風險控制在分公司范圍內,只存在所得稅匯總繳納風險。但對分公司業務核算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能準確核算各項稅金。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分公司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同總公司無法完全分離。對掛靠公司,只能加強監管,提高管理水平,以規避風險。
掛靠方式在施工領域較常見,作為被掛靠企業,若未對掛靠企業進行嚴格的合約約定、要求和管理,將要承擔潛在的資金風險、財務核算風險、稅收風險、不合規票據風險、利潤分回風險及法律風險。這些潛在的風險若發生甚至會對被掛靠企業造成致命的打擊。可以將掛靠轉化為承包經營,能合理化解風險,但執行時要注意合同約定,風險由承辦人承擔,將風險減至最低,但承包期結束后續法律風險、財稅風險、債務風險依然存在,轉包建筑法相違背,屬不合法行為,法律風險增加,分公司方式法律責任還是由總公司承擔,被掛靠方并不能獨善其身,實際業務中被掛靠方被掛靠方拖垮的例子比比皆是,被掛靠企業在掛靠方式的決策時,要慎重考慮,盡量不要采取掛靠這種方式,若必須采取這種方式,則被掛靠企業對掛靠公司要加強監管,提高管理水平,以取得規避風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