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3 00:00:00 來源:網絡 點擊:912 喜歡:0
掛靠經營,是掛靠方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對外經營,被掛靠方對外簽訂合同、收取款項并開具發票,在扣除管理費或者合理利潤后,將剩余款項支付給掛靠方。
掛靠經營在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建筑行業更為常見。掛靠經營行為給發票尤其是普通發票的管理帶來了風險,同時侵蝕了所得稅的稅基。
掛靠經營行為常見的模式是被掛靠方先通過招投標拿到項目,然后與發包方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再將項目轉交給掛靠方進行施工。通常掛靠方對外是作為被掛靠方的項目經理。實際上掛靠方作為經營實體自行采購原材料和勞動力,自負盈虧。當工程發包方根據工程進度將款項支付給被掛靠方,被掛靠方根據收到的款項開具發票給發包方,同時扣下事先約定的管理費等,將剩余款項支付給掛靠方,并要求掛靠方提供相應金額的發票。掛靠方收到的剩余款項便是掛靠方實際上的項目收入。
對于掛靠經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此條規定認可了掛靠模式在增值稅上的合規性。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中也提到,以掛靠方式開展經營活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如果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應以被掛靠方為納稅人。被掛靠方作為貨物的銷售方或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的提供方,按照相關規定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本公告規定的情形。此條規定也認可了掛靠模式發票開具行為的合規性。由于被掛靠方在開具發票時已經就合同總金額繳納了增值稅,因此掛靠經營并沒有對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產生實質的不利影響,但是卻對所得稅的稅基產生了重要影響。
掛靠經營模式中,主要的利潤是由掛靠方取得,但由于是掛靠經營,掛靠方不是對外的經營主體,其取得利潤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因此掛靠方的所得稅稅基被侵蝕。
筆者認為,應對已經存在的掛靠經營模式下的納稅義務進一步進行規范。建議對掛靠人實行政策穿透,即將掛靠人作為獨立的納稅人進行征稅,掛靠人屬于法人的,應當就取得的款項向被掛靠方開具發票,就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掛靠人屬于個人的,應當就取得的款項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就所得按照“綜合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被掛靠方在支付款項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