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5 00:00:00 來源: 點擊:894 喜歡:1
▎來源:杭州市住建委
關于印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市建委《行政處罰決定書》印發給你們。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各有關企業要引以為戒,強化誠信意識,共同維護良好的建設市場秩序。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建罰〔2020〕13號
當事人:杭州金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堵垚鵬
單位地址:杭州市桐廬縣縣城大奇山路788號美倫·美郡美倫3幢2單元1201室
2019年6月4日,杭州金望建設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山色滿園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機關申請水利水電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行政許可。我委收到投訴舉報,反映其提供的技術負責人業績存在虛假情況。經本機關會同市林水局核實,查明其提供的“勉縣周家山鎮李家坪水電站工程”和“西鄉縣里壩鎮小廟河水電站工程”均不屬實。
本機關對杭州金望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堵垚鵬作調查詢問,堵垚鵬稱不知道“勉縣周家山鎮李家坪水電站工程”和“西鄉縣里壩鎮小廟河水電站工程”兩項業績是否是真實的。經核實,杭州金望建設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情況。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本機關《案件調查情況報告》、杭州金望建設有限公司申請資質時的相關資料、本機關發市林水局的協查函、市林水局的告知函、本機關對杭州金望建設有限公司的調查詢問筆錄、杭州金望建設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證明杭州金望建設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事實。
以上事實違反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2號令)第二章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的規定,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三十六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警告,并處叁萬元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江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0年8月19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建罰〔2020〕14號
當事人:杭州鼎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杭建
單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義蓬街道春光村7組
2019年6月4日,杭州鼎夢建設有限公司向本機關申請水利水電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行政許可,之后,我委收到投訴舉報,反映其提供的技術負責人業績存在虛假情況。經本機關會同市林水局核實,查明其提供的“泗陽節制閘除險加固工程土建施工及設備安裝”和“連云港市應急水源地工程(薔薇湖水庫)施工04標”業績技術負責人均非其提供的技術負責人祁德超。
本機關對杭州鼎夢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杭建作調查詢問,王杭建承認申請水利水電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提供的技術負責人業績有關資料存在虛假的情況。經核實,杭州鼎夢建設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情況。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本機關《案件調查情況報告》、杭州鼎夢建設有限公司申請資質時的相關資料、本機關發市林水局的協查函、市林水局的告知函、本機關對杭州鼎夢建設有限公司的調查詢問筆錄、杭州鼎夢建設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證明杭州鼎夢建設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事實。
以上事實違反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2號令)第二章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的規定,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三十六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警告,并處叁萬元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江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0年8月19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建罰〔2020〕15號
當事人:杭州京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科迪
單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青山湖街道雅觀村117號
2018年3月19日,杭州京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機關申請水利水電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行政許可,之后,我委收到投訴舉報,反映其提供的技術負責人業績存在虛假情況。經我委會同市林水局核實,查明其提供的“安康丹泉水電站建設工程”項目不存在。
本機關對杭州京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科迪作調查詢問,王科迪承認申請水利水電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提供的技術負責人業績有關資料存在虛假的情況。經核實,杭州京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情況。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本機關《案件調查情況報告》、杭州京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申請資質時的相關資料、本機關發市林水局的協查函、市林水局的告知函、本機關對杭州京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調查詢問筆錄、杭州京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證明杭州京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事實。
以上事實違反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2號令)第二章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的規定,根據第五章第三十五條“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規定,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警告。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江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0年8月19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建罰〔2020〕16號
當事人:浙江匯晨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凱明
單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義橋鎮油虎線508號1幢4層
2019年5月15日,浙江匯晨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本機關申請施工勞務不分等級資質行政許可,審核發現其提供的中級職稱人員鮑克坦的職稱證書存在虛假情況。經本機關會同該職稱證書發證單位浙江省建投集團核實,查明其職稱證書確系不真實。
本機關對浙江匯晨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凱明作調查詢問,李凱明承認申請施工勞務不分等級資質提供的中級職稱有關資料存在虛假的情況。經核實,浙江匯晨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情況。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本機關《案件調查情況報告》、浙江匯晨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申請資質時的相關資料、本機關對浙江匯晨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調查詢問筆錄、浙江匯晨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證明浙江匯晨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事實。
以上事實違反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2號令)第二章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的規定,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三十五條“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規定,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警告。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江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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