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00:00:00 來源: 點擊:925 喜歡:0
關于開展建筑業企業資質“告知承諾” 審批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區、葛店開發區、臨空經濟區住(城)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有關要求,根據省住建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和相關法律法規,決定從2020年12月28日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實行“告知承諾”審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批范圍市住建局負責受理審批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含跨部門審批的資質)、省住建廳委托審查的建筑業企業資質,不含依據《關于支持我省建筑業重點培育企業加快發展的通知》(鄂建辦〔2019〕81號)審批的資質)的新申請、升級、增項、延續、重新核定事項。
二、審批原則圍繞“簡化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能、服務企業發展”的總體思路,推進建立“誠信規范、審批高效、監管完善”的告知承諾資質審批模式,推動資質管理向“寬準入、嚴監管、強服務”轉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改善營商環境。
(一)簡化審批流程。企業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作出符合許可條件和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市住建局依據相關規定、標準和要求,經形式審查后直接作出許可決定,同時向社會公示公告。
(二)加強事后監管。依托相關主管部門掌握的數據,在對企業承諾內容進行動態核驗的同時,重點核查企業主要管理人員、承諾業績等。
(三)完善誠信建設。強化企業誠信監督機制,對以虛構、造假等欺騙手段取得資質的企業,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三、審批流程
(一)企業申請。企業登錄“湖北政務服務網”平臺后,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許可,按相關提示查閱行政審批部門的告知內容,在網上填報《許可事項申請表》、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及《申請企業告知承諾書》原件掃描件等申報信息材料。市住建局將企業提交的相關申報信息在局門戶網站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二)受理審查。收到申報企業提交的告知承諾申請后,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市住建局按有關規定對企業提交的告知承諾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三)公示審批。市住建局將審查意見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審查意見為同意,且在公示期間未收到舉報的,直接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并通過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審查意見為不同意的,不予許可;審查意見為同意,但在公示期間被舉報的,暫停審批,待核實后再予處理。
(四)事后核查。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由市住建局組織人員對企業承諾內容進行核查,跨部門審批的,由相關單位組織人員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實地核查和函詢核查相結合方式實施。核查結束后,市住建局將核查意見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核查意見為不同意的,企業可在核查意見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局提交補充陳述材料,逾期不提交或提交的補充陳述材料仍達不到標準條件要求的,市住建局依法撤回該項許可。核查發現企業存在以虛構、造假等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書的,市住建局依法撤銷其該項許可。
四、監督管理
(一)申請企業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許可證書后,應當接受行政審批部門的事后核查,并提供相關資料和相應支持;逾期不接受核查或不按行政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相應支持的,視同虛構、造假行為。
(二)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申請注冊地跨省、市變更;如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涉及資質辦理的,不適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 號)相關規定,按照企業資質重新核定有關要求辦理。
(三)審批事中事后監管中,發現申報企業存在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書的,市住建局依照《行政許可法》及相關規定撤銷其相應許可,并列入建筑市場“黑名單”。按照有關規定,被撤銷許可的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再次申請相應許可事項。
(四)被撤銷或撤回行政許可的企業,其基于該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該次行政許可范圍內的經營活動應立即停止,并承擔因此引發的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
五、有關要求
(一)切實加強告知承諾審批工作的事后監管,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企業通過審批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市場行為,對其違法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二)充分發揮“湖北省建筑市場誠信一體化工作平臺”和信用聯動監管等手段,建立健全工作聯動機制,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曝光力度,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附件:1.行政審批部門的告知
2.申請企業告知承諾書
鄂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20年12月25日(此件公開發布)附件1行政審批部門的告知(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本行政審批部門就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
(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 22號);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 號,以下簡稱《標準》);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15〕20 號);
(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的通知》(建市〔2016〕226號);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簡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建辦市〔2018〕45號);
(七)《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建筑業企業最低等級資質標準現場管理人員指標考核的通知》(建辦市〔2018〕53號)。
二、許可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依法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標準》要求的資產;
(三)具有滿足《標準》要求的注冊建造師及其他注冊人員、技術職稱人員(包括技術負責人)和技術工人;
(四)具有滿足《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新申請除外);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裝備;
(六)上述人員應滿足年齡60周歲及以下,且由申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至少繳納申報前3個月社保,其中首次申請或重新核定資質的,繳納申報前1個月社保);
(七)自申請之日起前1年內,無《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
三、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
根據審批依據和許可條件,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新申請、升級、增項、延續、重新核定事項應提交相應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在線填寫);
(二)相關申請材料(上傳原件掃描件);
(三)《申請企業告知承諾書》(上傳原件掃描件)。
四、告知承諾的辦理程序
(一)企業申請。企業登錄“湖北政務服務網”平臺后,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許可,按相關提示查閱行政審批部門的告知內容,在網上填報《許可事項申請表》、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及《申請企業告知承諾書》原件掃描件等申報信息材料。市住建局將企業提交的相關申報信息在局門戶網站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二)受理審查。收到申報企業提交的告知承諾申請后,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市住建局按有關規定對企業提交的告知承諾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三)公示審批。市住建局將審查意見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審查意見為同意,且在公示期間未收到舉報的,直接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并通過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審查意見為不同意的,不予許可;審查意見為同意,但在公示期間被舉報的,暫停審批,待核實后再予處理。
(四)事后核查。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由市住建局組織人員對企業承諾內容進行核查,跨部門審批的,由相關單位組織人員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實地核查和函詢核查相結合方式實施。核查結束后,市住建局將核查意見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核查意見為不同意的,企業可在核查意見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局提交補充陳述材料,逾期不提交或提交的補充陳述材料仍達不到標準條件要求的,市住建局依法撤回該項許可。核查發現企業存在以虛構、造假等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書的,市住建局依法撤銷其該項許可。
五、監督和法律責任
(一)申請企業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許可證書后,應當接受行政審批部門的事后核查,并提供相關資料和相應支持;逾期不接受核查或不按行政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相應支持的,視同虛構、造假行為。
(二)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申請注冊地跨省、市變更;如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涉及資質辦理的,不適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 號)相關規定,按照企業資質重新核定有關要求辦理。
(三)審批事中事后監管中,發現申報企業存在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書的,市住建局依照《行政許可法》及相關規定撤銷其相應許可,并列入建筑市場“黑名單”。按照有關規定,被撤銷許可的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再次申請相應許可事項。
(四)被撤銷或撤回行政許可的企業,其基于該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該次行政許可范圍內的經營活動應立即停止,并承擔因此引發的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
(五)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證書的建筑業企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附件2申請企業告知承諾書(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本人 (身份證號: ),系 法定代表人,現就本企業此次在湖北政務服務網申請審批的事項,作出下列承諾:
一、本企業在“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審批信息平臺”上填寫的信息和上傳的材料真實、有效、準確;
二、已經閱讀并知悉《行政審批部門的告知(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全部內容;
三、本企業能夠符合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許可條件、標準和要求,愿意接受行政審批部門的事后核查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四、本企業愿意承擔虛假承諾、違反承諾所引發的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并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五、上述所作承諾是本企業的真實意思表示。
申請企業: (企業蓋章) 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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