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8 00:00:00 來源: 點擊:707 喜歡:0
討,形成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主要內容
現行《規定》共五章35條和3個附件。本次修訂共修訂14條,刪除6條,增加1條,同時對3個附件進行相應調整。修訂后共五章30條,3個附件。修訂內容主要包括:
(一)壓減資質類別、等級。
取消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和水運工程專業丙級4項資質,修訂后公路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公路機電工程專項,水運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據此,修訂第五、六、八條。
(二)調整資質業務范圍。
對資質業務范圍作相應調整,原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資質的業務范圍并入公路工程甲級資質業務范圍,公路工程專業乙級資質業務范圍不再包括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據此,修訂第六條和附件3。
(三)下放行政許可事項。
將公路工程乙級資質許可下放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
修訂后,部負責公路工程專業甲級和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許可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專業乙級,水運工程專業甲、乙級和水運工程機電專項資質許可工作。據此,修訂第八條。
(四)取消定期檢驗,強化動態監管。
對各類別、等級資質,在證書有效期內不再實行定期檢驗。據此,刪除定期檢驗相關的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條。
明確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強化資質動態核查;并明確對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監理企業責令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撤回對其的資質許可。據此,修訂第二十五條。
(五)部分資質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規定對公路工程專業乙級資質、水運工程專業乙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資質,實行告知承諾方式審批。微信搜索監理檢測網關注,據此,新增1條作為第十一條。
(六)簡化重大事項變更資質重新核定標準。
對企業因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情形申請重大事項變更的,重點審核企業人員數量,簡化對業績指標的考核要求。
修訂后,公路工程監理資質重新核定不再考核企業業績和監理工程師個人業績,水運工程監理資質重新核定不再考核企業業績。
據此,完善附件1中關于重大事項變更資質重新核定的標準條件。
(七)完善資質條件設置。
一是簡化儀器設備要求,僅保留必要的核心儀器設備要求,如公路工程專業甲級資質僅保留土工試驗、瀝青試驗等設備要求。
二是取消對技術人員專業類別齊全的要求,減輕企業負擔。
三是將當前由《關于貫徹實施<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通知》設定的資質重新核定條件在《規定》中予以明確。
四是關于乙級資質延續,原乙級資質延續考核企業業績、丙級資質延續考核個人業績,合并后乙級作為最低等級不再考核監理工程師個人業績,改為考核企業業績,條件更為合理。
五是調整完善對企業信譽要求的文字表述。據此,修訂附件1、2。
(八)優化審批流程,規范專家庫管理。
明確資質許可實行網上辦理,取消交通運輸部許可資質的省級初審環節。
據此,刪除第十條,修訂第九、十一條。明確許可機關應組建資質評審專家庫并做好專家庫管理工作。據此,修訂第十三條。
(九)調整部分文字表述。
為與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的表述保持一致,并使有關概念更加明晰,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調整。
據此,修訂第十六、十七、十九、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四、三十五條和附件3。
交通運輸部 2021年6月24日
正文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規范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取得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活動,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后方可開展相應的監理業務。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從業范圍
第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按專業劃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個專業。
公路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和公路機電工程專項;水運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
第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其取得的資質等級在下列業務范圍內開展監理業務:
(一)取得公路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一、二、三類公路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二)取得公路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二、三類公路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三)取得公路工程專業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各等級公路工程的監控、收費、通信、供配電、照明等機電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四)取得水運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大、中、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五)取得水運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中、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六)取得水運工程專業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水運機電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業務的分類標準見本規定附件1。
第三章 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 申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本規定附件2、附件3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公路工程專業甲級和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水運工程專業甲級、乙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第九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資質許可實行網上辦理,申請人申請資質應當通過許可網上辦理系統向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或信息:
(一)《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企業章程和制度;
(四)監理工程師和中級職稱以上人員名單;
(五)企業、人員從業業績清單;
(六)主要試驗檢測儀器和設備清單。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人員、業績、儀器設備等情況,錄入全國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全國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許可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許可機關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水運工程專業乙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實行告知承諾
許可機關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自愿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申請人選擇先審查后許可的方式申請的,許可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二條 許可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過程中可以聘請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且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
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內,但應當將專家評審需要的時間告知申請人。專家評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應當組建資質評審專家庫,做好專家庫的更新、維護、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許可機關聘請的評審專家應當從其建立的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選定。
選擇專家應當符合回避的要求;參與評審的專家應當履行公正評審、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在許可過程中需要核查申請人有關條件的,可以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申請人應當配合。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作出的準予許可決定,應當向社會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六條 資質許可有效期限為四年。
第十七條 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企業擬繼續從事監理業務的,應當在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通過許可網上辦理系統向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提交《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延續申請表》,并按照資質延續的相關要求提交材料。
第十八條 許可機關對提出資質延續申請企業的各項條件進行審查,自收到企業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許可的決定。
對符合資質延續條件的企業,許可機關準予資質延續四年。
第十九條 監理企業在領取新的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許可機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監理企業應當依法、依合同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監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強化對監理企業特別是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企業的動態核查。
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監理企業,由許可機關責令其在六個月內進行整改。
整改期滿仍不能達到規定條件的,由許可機關撤回對其的資質許可。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許可機關交回資質證書,許可機關應當注銷其監理資質:
(一)未按照規定期限申請資質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監理企業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公開媒體和許可機關指定的網站上聲明作廢,并到許可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監理企業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項變更,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后十日內向許可機關申請簽注變更。
監理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重大事項變更,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后十日內向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由許可機關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監理企業以及監理現場工作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應當配合。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有權對利害關系人的舉報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應當配合。
第二十七條 監理企業違反本規定,由交通運輸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嚴重失職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資質證書由許可機關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2018年5月17日以交通部令2018年第7號發布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9年11月28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7號發布的《關于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
附件1
一、公路工程監理業務分類標準
注:
1.本標準使用術語含義與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14)規定一致。
2.分類標準中的工程內容含配套的交通安全設施、服務設施和管理養護設施,但不包含監控、收費、通信、供配電、照明等機電工程內容。
二、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分類標準
附件2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條件
一、公路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10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5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數不少于10人;
高、中級經濟師,高、中級會計師或者造價工程師不少于3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企業具有公路工程乙級監理資質,且具備不少于5項二類公路工程監理業績,其中橋梁、隧道類業績不超過2項。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不少于9人具有2項一類公路工程監理業績,不少于3人具有一類公路工程監理業績總監理工程師或駐地監理工程師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業擁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等儀器(見附件3)。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實施已滿1年。
5.企業信譽。參與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的,最近一期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6.甲級監理資質延續,應當滿足上述第1、2、3項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項條件中的企業業績、監理工程師的個人業績和經歷不再考核:
(1)原資質有效期內,監理企業具備2項一類公路工程監理業績,或者同時具備1項一類和2項二類公路工程監理業績。
(2)企業信譽。最近兩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以上(含B級)。
7.甲級監理資質重新核定,應當滿足上述第1、2、3、4、5項條件,但第1項條件中的企業業績、監理工程師的個人業績和經歷不再考核。
(二)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2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數不少于3人,經濟師、會計師或者造價工程師不少于1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的人員中,不少于3人具有2項公路工程監理業績,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業擁有必要的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儀器(見附件3)。
3.企業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實施已滿1年。
5.企業信譽。參與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的,最近一期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6.乙級監理資質延續應當滿足上述第1、2、3項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項條件中的監理工程師個人業績不再考核:
(1)原資質有效期內,監理企業具備1項二類或2項三類公路工程監理業績。
(2)企業信譽。最近兩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以上(含B級)。
7.乙級監理資質重新核定,應當滿足上述第1、2、3、4、5項條件,但第1項條件中的監理工程師個人業績不再考核。
(三)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2人以上具有機電專業高級技術職稱,8年以上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人數不少于15人,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數不少于10人,經濟師、會計師或者造價工程師不少于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不少于8人具有公路機電工程監理業績,以上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業擁有公路機電工程所需的常用試驗檢測設備(見附件3)。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實施已滿1年。
5.企業信譽。參與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的,最近一期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6.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延續,應當滿足上述第1、2、3項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項條件中的監理工程師的個人業績和經歷不再考核:
(1)原資質有效期內監理企業具備2項公路機電工程監理業績。
(2)企業信譽。最近兩期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以上(含B級)。
7.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重新核定,應當滿足上述第1、2、3、4、5項條件,但第1項條件中的監理工程師個人業績不再考核。
二、水運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備10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5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大型水運工程監理業績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于10人,經濟師、會計師或者造價工程師不少于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企業需具有水運工程乙級監理資質,且具備不少于5項中型水運工程監理業績。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中,不少于9人具有大型水運工程監理業績,不少于3人具有大型水運工程監理業績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業擁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備(見附件3)。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實施已滿1年。
5.企業信譽。參與水運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的,最近一期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6.甲級監理資質延續,應當滿足上述第1、2、3項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項條件中的企業業績、監理工程師的個人業績和經歷不再考核:
(1)原資質有效期內,監理企業具備2項大型水運工程監理業績,或者同時具備1項大型和2項中型水運工程監理業績。
(2)企業信譽。最近兩期水運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以上(含B級)。
7.甲級監理資質重新核定,應當滿足上述第1、2、3、4、5項條件,但第1項條件中的企業業績不再考核。
(二)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8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小型水運工程監理業績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于3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中,不少于4人具有水運工程監理業績,不少于2人具有水運工程監理業績項目負責人經歷,不少于1人具有中型及以上水運工程監理業績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業擁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備。(見附件3)。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實施已滿1年。
5.企業信譽。參與最近一期水運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的,最近一期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6.乙級監理資質延續應當滿足本條第1、2、3項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項條件中的監理工程師個人業績和經歷不再考核。
(1)原資質有效期內,具備1項中型或者2項小型水運工程監理業績。
(2)企業信譽。最近兩期水運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以上(含B級)。
7.乙級監理資質重新核定,應當滿足上述第1、2、3、4、5項條件。
(三)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備10年以上水運機電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5年以上水運機電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水運機電工程監理業績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水運機電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5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于10人,經濟師、會計師或者造價工程師不少于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中,不少于8人具有水運機電工程監理業績,不少于3人具有水運機電工程監理業績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業擁有機電工程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備(見附件3)。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實施已滿1年。
5.企業信譽。參與水運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的,最近一期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6.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延續,應當滿足上述第1、2、3項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項條件中的監理工程師個人業績和經歷不再考核:
(1)原資質有效期內,監理企業具備2項水運機電工程監理業績。
(2)企業信譽。最近兩期水運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以上(含B級)。
7.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重新核定,應當滿足上述第1、2、3、4、5項條件。
說明:
1.企業信譽。最近一期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無結果的,采用其上一年度結果;無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結果的,采用省級信用評價結果;無省級信用評價結果且未發現嚴重不良行為的,可視為信譽符合資質條件要求。
2.監理工程師。指在申請企業完成注冊的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監理工程師。
3.人員監理業績。指在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登記且已完工的個人監理業績。
4.企業監理業績。新申請資質的,指近10年內竣(交)工的工程業績;延續資質的,包括在建和竣(交)工的工程業績。其中企業監理業績須在全國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完成業績登記。
附件3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基本試驗檢測能力或儀器設備配備標準
一、公路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
1.土工試驗(密度、含水率、界限含水率、擊實)
2.水泥混凝土(坍落度、抗壓強度)、砂漿試驗(立方體抗壓強度)
3.瀝青試驗(針入度、延度、軟化點)
4.石灰試驗(有效鈣鎂含量)、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試驗(擊實、無側限抗壓強度、灰劑量)
5.路基路面檢測(壓實度、厚度、平整度、彎沉)
6.鋼材與連接接頭試驗(屈服強度、抗拉強度)
7.測量設備(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或水準儀、全站儀)
(二)乙級監理資質
1.土工試驗(密度、含水率、界限含水率、擊實)
2.石灰試驗(有效鈣鎂含量)
3.水泥混凝土(坍落度)、砂漿試驗(立方體抗壓強度)
4.路基路面(壓實度、厚度、平整度)
5.測量設備(經緯儀、水準儀)
(三)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
1.光功率計/光源
2.光時域反射計
3.秒表
4.數字式地阻儀
5.鉗形電流表
6.照度計
7.數字萬用表
8.數顯卡尺
9.RCL測試儀
10.涂鍍層測厚儀(磁性、電渦流)
11.超聲波測厚儀
二、水運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
1.測量(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或水準儀、全站儀)
2.集料試驗(含泥量、泥塊含量、密度、粗集料壓碎指標)
3.混凝土、砂漿試驗(稠度、強度)
4.鋼材與連接接頭試驗(屈服強度、抗拉強度)
5.土工試驗(密度、含水率、強度)
6.混凝土強度檢測
(二)乙級監理資質
1.測量(經緯儀、水準儀)
2.集料試驗(含泥量、泥塊含量、密度、粗集料壓碎指標)
3.混凝土、砂漿試驗(稠度、強度)
4.土工試驗(密度、含水率、擊實)
5.混凝土強度檢測
(三)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
1.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
2.拉壓力傳感器
3.荷重傳感器
4.手持數字轉速表
5.數字萬用表
6.數字鉗形電流表
7.絕緣電阻測試儀
8.照度計
9.超聲波測厚儀
10.超聲波探測儀
11.超聲波涂層測厚儀
12.尺寸檢測量具
13.紅外式溫度計
14.接地電阻測試儀
15.噪聲計
16.水平儀
17.風速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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