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2 00:00:00 來源: 點擊:1808 喜歡:0
2016年5月1日,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被納入營改增試點。營改增的目的是為企業減稅,在過去一年中,有些企業不但沒有減稅,稅負反而升高,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出臺“營改增”政策改革10條,讓企業更好地利用營改增達到最大限度的減負。針對“營改增”過程中企業出現的10個問題,一錘定音!今年5月1日后,正式施行營改增的新政,對企業非常重要,對此,京津冀投資網將國稅總局發布的政策原文和解讀整理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為進一步明確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有關征管問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解讀:營改增之前,這種銷售行為被稱為“特殊類型混合銷售”,銷售和建筑服務分開納稅,銷售是17%增值稅納稅,服務按照3%營業稅納稅。營改增后,出現兩極化,很多地方對這種“混合銷售”按照主營業務統一繳納增值稅,部分地方按照營改增前的分開交稅方式執行。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給出明確的答案: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開納稅,銷售是17%增值稅納稅,服務按照3%營業稅納稅!
2、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解讀:“發包方”可以理解為“業主”,是項目的出資方,分為“分包方”和總包方“。“建筑企業”就是“施工單位”。
以上的情況可以理解為“建筑業總分機構”,施工單位(總機構)將蓋大樓這件事交給了旗下建筑公司(分機構),這家公司直接與“業主”交涉蓋大樓、工程款結算、開增值稅發票的具體事項,總機構不再繳納增值稅。這種情況不屬于虛開發票,是合理合法的。
3、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解讀:在一個省內跨縣提供建筑服務的,屬于“屬地納稅”,就是建筑公司在哪個區蓋大樓,就在那個區預繳稅,再到公司所在地申報增值稅,這樣太麻煩啦,對此,國稅總局規定,今年5月1日起,在統一地級行政區內,可以到“公司注冊地”繳納增值稅,不需要預交啦!
4、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解讀:部分地區,電梯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建筑服務”11%稅率交稅,對此,國稅總局明確規定,5月1日起,電梯維護保養服務按照6%稅率交稅!
5、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6、發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發卡機構以其向收單機構收取的發卡行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此銷售額向清算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清算機構以其向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發卡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發卡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收單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清算機構從發卡機構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發卡行服務費,一并計入清算機構的銷售額,并由清算機構按照此銷售額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收單機構以其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此銷售額向商戶開具增值稅發票。
7、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企業不用擔心啦,開票過渡期限放寬一年!
8、實行實名辦稅的地區,已由稅務機關現場采集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國稅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即時辦結。即時辦結的,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解讀:實名辦稅是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預防措施。
9、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解讀:目前,從國稅總局發布的通知了解到:酒店業、咨詢鑒證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開專票,從今年6月1日起,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自開專票,可以自開專票的行業有3個了!
10、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解讀:據了解,之前,增值稅發票的報送認證時限從90天延長到180天,這一次,凡是7月1日取得發票,認證時限延長到360天!!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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