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2 00:00:00 來源: 點擊:1943 喜歡:0
國家發展與改革委發布公告,稱:“我委正在研究制定新的管理規定,今年暫不受理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申請。……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延續期內,我委不換發新證”。
公告同時稱“各單位可根據原證書和本公告從事工程咨詢業務”。
發改委向來是政策的風向標,此番公告一出,其他類似咨詢機構的管理(包括大家關注的環評資質),應該也會很快跟上。
換句話說:環評資質管理的規定,重新制定是必然,但肯定不是取消。更與“取消環評”風馬牛不相及。
具體如何變,關注發改委的咨詢資格和人員管理辦法的變化,可能得到的信息量會更大也更真實。
公告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公 告2017年第8號
根據工程咨詢行業改革發展需要,我委正在研究制定新的管理規定,今年暫不受理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申請。鑒于《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2012年工程咨詢單位資格名單》(國家發展改革委2012年第26號公告)公布的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有效期即將屆滿,決定該批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有效期統一延續至新管理規定實施之日。
為方便該批工程咨詢單位從業,減輕其負擔,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延續期內,我委不換發新證,各單位可根據原證書和本公告從事工程咨詢業務。
2017年7月25日參考閱讀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
2012年 第26號
根據《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適用〈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620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2012年工程咨詢單位資格名單予以公告。未予批準的,我委將通過有關初審機構告知申請人。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由中國工程咨詢協會協助我委頒發。
附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2012年工程咨詢單位資格名單
(注:共351家咨詢單位,分甲級、乙級、丙級三級)
國家發展改革委2012年8月15日詳細名單略。共519頁,351家咨詢單位,資格等級分:甲級、乙級、丙級。
發改委網站17日消息,發改委就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特別提醒關注以下幾點:
征求意見稿指出,工程咨詢單位的資信評價等級分為甲級和乙級,具體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
開展工程咨詢單位資信評價工作的社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及資信評價標準制定評價細則、實施程序,以及資信證書變更、注銷等相關規定,并向獲得資信評價的工程咨詢單位頒發資信評價等級證書
列入不良記錄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工程咨詢單位已獲得資信評價等級的,由開展資信評價的組織取消其評價等級;涉及咨詢工程師(投資)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程咨詢行業的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保障工程咨詢服務質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 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 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 辦法。
第二條 工程咨詢是以技術為基礎,遵循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綜合運用多學科知識、工程實踐經驗、現代科學和管理 方法,在經濟社會發展、投資建設項目決策與實施活動中,為各 類投資者和政府部門提供階段性或全過程咨詢和管理的智力服務。
第三條工程咨詢單位是指從事工程咨詢業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四條 工程咨詢單位及其人員的從業行為,關系到政府投 資的科學決策,關系到企業投資活動的規范和風險防控,關系到 各類工程建設質量,關系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規范全國工程咨詢行業發展,制定工程咨詢單位從業規則和標準,規范工程咨詢單位 及其人員執業行為,完善工程咨詢行業資信評價機制。地方各級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規范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咨詢行業發展。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工程咨詢行業的協會、商會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依法加強監管。
第二章服務范圍和專業劃分
第六條 工程咨詢單位的服務范圍包括:
(一)規劃咨詢:含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行業規劃的編制、咨詢;
(二)項目咨詢:含項目投資機會研究、投融資策劃,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 資金申請報告的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咨詢等內容;
(三)評估咨詢: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的對規劃、項目 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的評估,規劃和項目中期評價、后評價、項目概預結決算審 查,及其他履行投資管理職能所需的專業技術服務。
(四)全過程工程咨詢:采用多種咨詢方式組合,為項目決 策、實施和運營持續提供局部或整體解決方案。
第七條 工程咨詢業務按照以下專業劃分:
(一)農業、林業;
(二)水利水電;
(三)電力(含火電、水電、核電、新能源);
(四)煤炭;
(五)石油天然氣;
(六)公路;
(七)鐵路及城市軌道交通;
(八)民航;
(九)水運(含港口河海工程);
(十)電子、通信、廣電(含信息化);
(十一)冶金(含鋼鐵、有色);
(十二)石化、化工、醫藥;
(十三)核工業;
(十四)機械;
(十五)輕工、紡織;
(十六)建材;
(十七)建筑;
(十八)市政公用工程;
(十九)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
(二十)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巖土工程;
(二十一)綜合經濟(規劃、評估);
(二十二)其他。
第三章從業行為
第八條 工程咨詢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恪守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接受政府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咨 詢質量責任制,獨立、公正、科學地為委托方提供服務。
第十條 工程咨詢實行有償服務。工程咨詢服務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促進優質優價,禁止價格壟斷和惡意低價競爭。
第十一條 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和委托方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各方權利義務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應明確咨詢活動形成的知識產 權歸屬。
第十二條 咨詢成果文件上必須加蓋工程咨詢單位印章和主持該咨詢業務的咨詢工程師(投資)本人執業專用章。
第十三條 企業投資項目根據需要自主選擇工程咨詢單位為其提供咨詢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指定。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委托工程咨詢單位提供咨詢服務的,應參照行業資信評價結果,在同等條件下擇優選擇。
第十五條 政府部門開展與項目有關的審批、管理等工作, 原則上應委托具備相應信用和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提供專業技術支撐。
第十六條 為保障工程咨詢結論公平公正,工程咨詢單位應 對存在關聯關系的咨詢業務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是工程咨詢行業從業人員的核心力量,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不斷提高執業水平,認真履行工程咨詢服務合同。
第十八條境外工程咨詢單位在我國境內從事工程咨詢業務,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的有關規定。我國工程咨 詢單位在境外開展工程咨詢業務,應遵守我國有關規定和當地有 關法律。
第四章 行業自律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研究制定各專業的咨詢服務指南,促進工程咨詢行業專業化發展。
第二十條 行業公認、具備相應能力的社會組織,可以在自愿接受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的指導監督下,對工程咨詢單位開 展行業自律性質的資信評價工作。
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每年對自愿申請承擔資信評價工作的社會組織綜合評估后選擇確認一家開展。
第二十一條工程咨詢單位的資信評價等級分為甲級和乙級,具體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
行業自律性質的資信評價等級,僅作為委托咨詢業務的參照。任何單位不得對資信評價設置機構數量限制,不得對各類工 程咨詢單位設置區域性、行業性從業限制,也不得對未參加或未 獲得資信評價的工程咨詢單位設置執業限制。
第二十二條 甲級資信的評價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 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指導監督全國性社會組織開展。
乙級資信的評價工作,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根據本辦法第二十 條的規定,指導監督本地區社會組織開展。
第二十三條 對工程咨詢單位的資信評價結果,由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開展工程咨詢單位資信評價工作的社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及資信評價標準制定評價細則、實施程序,以及資信證書變更、注銷等相關規定,并向獲得資信評價的工程咨詢單位頒發資信評價等級證書。
第二十五條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對工程咨詢單位及其人員的從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對檢查發現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記錄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工程咨詢單位已獲得資信評價等級的,由開展資信評價的組織取消其評價等級;涉及咨詢工程師(投資)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違背獨立公正原則,幫助委托單位騙取批準文件和國家資金的;
(二)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信評價等級證書的;
(三)泄露委托方的商業秘密,以及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 害其他工程咨詢單位利益,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的;
(四)咨詢成果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并給業主或委托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信評價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社會組織開展資信評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或省級發展改革委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資信評價活動。
(一)無故拒絕工程咨詢單位申請;
(二)未按國家規定標準開展資信評價;
(三)伙同申請單位弄虛作假;
(四)不接受行業管理部門指導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發展改革委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 月日起施行。《工程咨詢 業管理暫行辦法》(1994年國家計委令2號)、《工程咨詢單位資 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05年第29號令)、《國家發展 改革委關于適用〈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
(發改投資〔2009〕6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