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7 00:00:00 來源: 點擊:778 喜歡:0
▎來源:福建省住建廳
被處罰人:福建省煌鼎建筑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981MA2YL3CG1A;住所地:寧德市福安市城北街道鶴興中路131-132號。 經本廳調查核實,你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廳申請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在申請過程中提交了兩項代表工程業績,其中:“ 福建樂科電子有限公司廠房 ”這一代表工程業績不屬實。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2021年10月22日,本廳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告知書》(閩建告字〔2021〕170號)并送達給你公司,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本廳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給予警告,且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2月14日
被處罰人:驛濤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0751626549D;住所地:廈門市集美區誠毅北大街57號1201-01室。 經本廳調查核實,你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廳申請電力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和化工石油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在申請過程中提交了6項代表工程業績,其中:電力工程代表業績“龍海市石碼中心小學新校區電力工程、安溪德馨花苑電力工程”、化工石油工程代表業績“東渡公交加油加氣站”,經核查不屬實。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2021年10月22日,本廳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告知書》(閩建告字〔2021〕169號)并送達給你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我廳提交陳述申辯意見,稱業績“東渡公交加油加氣站”不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行為。我廳為進一步核實相關情況,2021年11月22日向該業績項目建設單位-廈門公交集團有限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廈門市交通運輸局發出協查函,2021年12月3日,廈門市交通運輸局回函反饋,該項目尚未完成驗收工作,你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報告中建設單位公章不屬實。你單位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原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廳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給予警告,且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上述兩項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1年12月14日
被處罰人:萬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124091369064W;住所地:平潭綜合實驗區潭城鎮萬寶東路北側康德別墅16排C1座二樓。 經本廳調查核實,你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廳申請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在申請過程中提交了兩項代表工程業績:“博陽輸送設備2#生產車間(鋼結構)建設項目和金磊金屬工業3#生產車間(鋼結構)建設項目”,經業績項目所在地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核查,上述2項業績均不屬實。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2021年11月22日,本廳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告知書》(閩建告字〔2021〕180號)并送達給你公司,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本廳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給予警告,且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