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9 00:00:00 來源: 點擊:295 喜歡:0
昨日(8月7日),湖北省住建廳、人社廳聯合印發了《湖北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 擔保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限2年。
實施范圍
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應當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為同一法人主體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擔保方式和有效期
工程款支付擔保應采用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等金融機構開具的擔保文書。
建設單位應在簽訂工程合同30日內辦理,對于工程合同未約定合同價款的應在財評后30日內辦理。
擔保期限有效期應當設定為:開始時間為工程合同簽訂之日,截止時間一般為按合同工期計算的工程竣(交)工結算完成,工程結算款結清之后60日內,工程合同雙方可協商延期30日至60日。
金額和費用
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價款的10%。對實施施工過程結算,工程承包合同價款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含5000萬元)或建設工期超過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按合同確定的過程結算付款周期實行分段滾動擔保,每段滾動擔保金額不超過該段合同金額的15%。
合同價款在400萬元以上的項目,承包單位應當通過湖北省實名制管理平臺如實登記工程款支付擔保情況,并上傳擔保文本掃描件。
監督管理
對未上傳工程款支付擔保資料的,列入重點檢查對象;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對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并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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