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3 00:00:00 來源: 點擊:246 喜歡:0
昨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該通知作出了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超資質承接工程等相應處罰等事項的決定。
其中已取消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條款如下:
第三十五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取消)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三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取消)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取消)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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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中國政府網發布《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資質審批,其中包括工程造價、施工三級等資質:
2021年6月,住建部跟進發布《關于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
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停止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按照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開展業務,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不得要求企業提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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