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3 00:00:00 來源: 點擊:244 喜歡:0
2009年6月,上海發生一起13層樓整體傾倒事故。這起事故實屬罕見,社會影響惡劣,性質非常嚴重,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今天和大家一起回顧,以示警醒。
2009年6月27日5時30分左右,本市閔行區蓮花南路、羅陽路在建的“蓮花河畔景苑”商品房小區工地內,發生一幢13層樓房向南整體傾倒事故,一名工人逃生不及被壓致死。
事故的直接原因
施工方在事發樓盤前方開挖基坑,土方緊貼建筑物堆積在7號樓房北側,在短時間內堆土過高,最高處達10米左右,產生了3000噸左右的側向カ;與此同時,緊鄰7號樓南側的地下車庫基坑開挖深度4.6米,大樓兩側的壓力差使土體產生水平位移,導致樓房產生10厘米左右的位移,對PHC樁(預應力高強混凝士)產生很大的偏心彎矩,最終破壞樁基,引起樓房整體倒覆。
間接原因主要有6個方面
一是土方堆放不當。在未對天然地基進行承載力計算的情況下,建設單位隨意指定將開挖土方短時間內集中堆放于7號樓北側。
二是開挖基坑違反相關規定。土方開挖單位,在未經監理方同意、未進行有效監測,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情況下,也沒有按照相關技術要求開挖基坑。
三是監理不到位。監理方對建設方、施工方的違法、違規行為未進行有效處置,對施工現場的事故隱患未及時報告。
四是管理不到位。建設單位管理混亂,違章指揮,違法指定施工單位,壓縮施工工期;總包單位未予以及時制止。
五是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方對基坑開挖及土方處置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六是圍護樁施工不規范。施工方未嚴格按照相關要求組織施工,施工速度快于規定的技術標準要求。
2010年2月11日,閔行區人民法院對“蓮花河畔景苑”倒樓案的6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
6被告人分別獲刑3至5年!
1、秦永林作為建設方上海梅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現場負責人,秉承張志琴(另案處理)的指令,將屬于施工方總包范圍的地下車庫開挖工程,直接交予沒有公司機構且不具備資質的張耀雄組織施工、并違規指令施工人員開挖堆土,對倒樓事故的發生負有現場管理責任。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
2、張耀杰身為施工方上海眾欣建筑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違規使用他人專業資質證書投標承接工程,致使工程項目的專業管理缺位,且放任建設單位違規分包土方工程給其沒有專業資質的親屬,對倒樓事故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張耀杰有期徒刑5年。
3、夏建剛作為施工方的現場負責人,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是其應負的職責,但其任由工程施工在沒有項目經理實施專業管理的狀態下進行,且放任建設方違規分包土方工程、違規堆土,致使工程管理脫節,亦負有現場管理責任。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夏建剛有期徒刑4年。
4、陸衛英雖然掛名擔任工程項目經理,實際未從事相應管理工作,但其任由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標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義充任項目經理,默許甚至配合施工方以此應付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致使工程施工脫離專業管理,由此造成施工隱患難以通過監管被發現、制止,對倒樓事故發生仍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陸衛英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陸衛英在法庭上流淚
5、張耀雄沒有專業施工單位違規承接工程項目,并盲從建設方指令違反工程安全管理規范進行土方開挖和堆土施工,最終導致倒樓事故發生,系本案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人員。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張耀雄有期徒刑4年。
6、喬磊作為監理方上海光啟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的總監理,對工程項目經理名實不符的違規情況審查不嚴,對建設方違規發包土方工程疏于審查,在對違規開挖、堆土提出異議未果后,未能有效制止,負有未盡監理職責的責任。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喬磊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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