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5 00:00:00 來源: 點擊:184 喜歡:0
為深刻汲取江蘇南京“2·23”重大火災事故教訓,3月1日,云浮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加強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電動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質〔2024〕12號)。提出嚴禁電動自行車進入施工現場區域:
一、各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要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封閉式管理,嚴禁電動自行車進入施工現場區域
電動自行車必須嚴格按照要求在專用區域集中充電、存放,嚴禁在臨建房屋和建筑物內停放或充電,嚴禁將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電池帶入室內進行充電。
各項目要建立電動自行車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對臨電線路、充電設施等明確專人負責,對電動自行車固定充電設施及消防設施、器材等進行統一管理,定期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
二、施工現場禁止使用施工電動運輸車輛的情形
(一)嚴禁載人類施工電動運輸車輛駛入施工升降機、施工樓層或地下室。
(二)嚴禁使用非原廠出產或私自改裝的施工電動運輸車輛。
(三)嚴禁用施工電動運輸車輛載人(不含駕駛人員)。
(四)嚴禁電動運輸車輛超載、偏載、超速、人貨混裝,嚴禁運輸危險貨物。
三、加強施工電動運輸車輛進場和使用管理
進場時應由施工單位進行自檢,并對電動輸車輛統一編號登記造冊,報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場使用。
駕駛人員首次上崗前必須經施工單位組織培訓,了解駕駛注意事項具備相應駕駛能力后方可上崗,駕駛人員應提前熟悉行駛路線和周邊路況,駕駛人員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或者過度疲勞的,不得駕駛電動運輸車。
四、加強電動運輸車輛安全管理監督檢查
(一)各地住建部門和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將現場電動運輸車輛安全管理納入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第一時間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予以嚴肅處理。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門和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工地電動運輸車輛使用情況的抽查,發現存在車輛隱患和使用隱患的,督促施工企業停止使用并落實整改,對不合格車輛立即組織退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依法依規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予以處理。
原文如下: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刻汲取江蘇南京“2·23”重大火災事故教訓,強化全市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電動自行車、電動運輸車輛(電動三輪車、四輪車、小推車、電動搬運車等電動運輸機械)等電動車使用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因電動車充電引發的火災事故及施工現場違規使用電動運輸車輛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
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要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封閉式管理,嚴禁電動自行車進入施工現場區域
生活區和辦公區應在室外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區及專用停放區域并做出標識,電動自行車必須嚴格按照要求在專用區域集中充電、存放,嚴禁在臨建房屋和建筑物內停放或充電,嚴禁將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電池帶入室內進行充電。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選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撲救的位置,確保周圍無易燃及可燃物,配備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且不應占用防火間距、
消防車道、消防登高操作場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不應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各項目要建立電動自行車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對臨電線路、充電設施等明確專人負責,對電動自行車固定充電設施及消防設施、器材等進行統一管理,定期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
二、施工現場禁止使用施工電動運輸車輛的情形
(一)嚴禁載人類施工電動運輸車輛駛入施工升降機、施工樓層或地下室。
(二)嚴禁使用非原廠出產或私自改裝的施工電動運輸車輛。
(三)嚴禁用施工電動運輸車輛載人(不含駕駛人員)。
(四)嚴禁電動運輸車輛超載、偏載、超速、人貨混裝,嚴禁運輸危險貨物。
三、落實各單位電動運輸車輛安全管理責任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各類電動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對電動運輸車輛的進場、調配使用、維修保養、記錄管理及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等工作實施全流程管理。
(二)分包單位應嚴格落實總承包單位的管理要求,加強電動運輸車輛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強化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操作能力,駕駛人員首次上崗前必須經培訓合格,了解駕駛注意事項、具備相應駕駛能力后方可上崗,并對電動運輸車輛的安全使用實施日常管理。
(三)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電動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情況實施監理,將電動運輸車輛的監理要求納入監理細則,發現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嚴格落實使用安全管理責任,要及時督促相關單位整改。
(四)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加強施工現場電動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定期牽頭組織電動運輸車輛專項安全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要求監理單位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
四、加強施工電動運輸車輛進場管理
(一)必須從正規廠家購買,具有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出廠資料。
(二)進場時應由施工單位進行自檢,并對電動輸車輛統一編號登記造冊,報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場使用。
(三)當施工電動運輸車輛性能不滿足現場安全生產需求時,不得繼續使用,施工單位應對相關電動運輸車輛組織退場。
五、加強施工電動運輸車輛使用管理
(一)施工單位須編制相應的使用管理方案,并報監理單位審核。
(二)載人類電動運輸車輛不得進入施工升降機,生產作業人員嚴禁在建筑物內部使用電動運輸車輛裝載人員,并在施工升降機和樓層通道口等建筑出入口醒目位置設置禁行標志。如確因施工需要在樓層內使用的(僅限無駕駛位的電動運輸車),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編制防止電動車沖撞樓層臨邊導致高處墜落事故的安全措施方案(或包含在腳手架等其他專項施工方案內),方案需明確施工升降機內的車輛固定措施、施工升降機停層平臺和臨邊洞口防沖撞措施、電動運輸車輛樓層內的運輸范圍、行進路線的安全防護措施等,方案必須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并對所有的使用人員提前交底培訓。
(三)駕駛人員首次上崗前必須經施工單位組織培訓,了解駕駛注意事項具備相應駕駛能力后方可上崗,駕駛人員應提前熟悉行駛路線和周邊路況,駕駛人員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或者過度疲勞的,不得駕駛電動運輸車。
(四)對施工電動運輸車輛裝載重量不得超過電動車額定載重。
(五)進行斷軸維修、更換電機、制動裝置維修等較大程度的維修后,須重新驗收合格方可繼續使用。
六、加強施工電動運輸車輛停放及充電管理
(一)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可靠的固定場所統一有序停放及充電,嚴禁在臨建房屋和建筑物內停放或充電。
(二)施工電動運輸車輛停放時、裝載等待時應確保在停車檔斷電且已采取可靠的防溜措施。
(三)施工電動運輸車輛存放地點應確保周圍無易燃及可燃物;充電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加強過程檢查。
七、加強電動運輸車輛安全管理監督檢查
(一)各地住建部門和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將現場電動運輸車輛安全管理納入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第一時間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予以嚴肅處理。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門和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工地電動運輸車輛使用情況的抽查,發現存在車輛隱患和使用隱患的,督促施工企業停止使用并落實整改,對不合格車輛立即組織退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依法依規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予以處理。
八、廣泛開展安全生產和消防教育培訓
各項目要通過設置宣傳欄、張貼宣傳海報、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電動運輸車火災現場警示教育、開展專題培訓等方式,定期開展電動自行車、電動運輸車火災防范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項目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要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教育,重點培訓其掌握電池充電安全使用常識、規范操作等技能。
九、開展安全生產和消防應急救援演練
各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要依據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包含電動自行車、電動運輸車火災防范的消防應急救援演練,并每月組織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及時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云浮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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