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 明年起在全國試行
2017-12-18 00:00:00 來源: 點擊:1767 喜歡:0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12月17日對外公布。
根據《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方案》明確,通過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方案》提出了依法推進,鼓勵創新;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眾監督的工作原則。
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方案》明確,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應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各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方案》明確,各地區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展情況和需要,提出細化賠償范圍的建議。鼓勵各地區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
為什么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此前對記者表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三個方面的需要:
一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環境保護法確立了損害擔責原則。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二是彌補制度缺失的需要。憲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即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但是在礦藏、水流、城市土地、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后,現有制度中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的規定;
三是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通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是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需要。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試點地方省級政府要加強統一領導,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試點實施意見,細化分工,落實責任,并于每年8月底向國務院報告試點工作進展情況。環境保護部要會同相關部門于2017年年底前對試點工作進行全面評估,認真總結試點實踐經驗,及時提出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建議,向國務院報告。
(二)加強業務指導。環境保護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后評估等業務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財政部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對試點地方環境健康問題開展或指導地方開展調查研究。
(三)加快技術體系建設。國家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框架和技術總綱;會同相關部門出臺或修訂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專項技術規范;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服務于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數據平臺。相關部門針對基線確定、因果關系判定、損害數額量化等損害鑒定關鍵環節,組織加強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究。
(四)加大經費和政策保障。試點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發展改革、科技、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調查與修復等相關項目時,對試點地方優先考慮、予以傾斜,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
(五)鼓勵公眾參與。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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