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5 00:00:00 來源: 點擊:2240 喜歡:0
真是嚴到讓人窒息啊!
近日,住建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通知》,提出“十個一律”,進一步嚴格生產安全事故處理,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預防建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真是嚴到讓人窒息啊!
“十個一律”
(一)對于發生建筑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一律責令項目全面整改,事故企業要對承攬的所有在建項目立即開展隱患排查。
(二)對于發生建筑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市級主管部門要一律組織對發生事故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復核報告要于事故發生后15日內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三)對于發生建筑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施工項目負責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一律暫扣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12個月,期滿后重新核查;對于發生建筑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項目總監,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一律責令其停止擔任項目總監6個月,記個人安全生產不良行為。
(四)對于發生建筑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施工企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一律依法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于發生建筑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監理企業,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一律記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行為。
(五)對于發生建筑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一律對事故企業資質進行動態核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六)對于發生建筑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一律對事故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發生1人死亡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約談,發生2人及以上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其進行約談。
(七)對于發生一般建筑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要一律在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的建筑安全生產會上進行警示教育,發生較大事故的要在全省建筑安全生產會上進行警示教育。
(八)對于未辦理施工許可及安全監督手續擅自施工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一律責令停工,并向社會公開通報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非法違法行為查處情況。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要承擔首要責任,對施工企業依法從重處罰。
(九)對于發生較大及以上建筑生產安全事故或年度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明顯上升的市(直管縣),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一律約談市(直管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下發事故警示通報。
(十)對于發生較大建筑生產安全事故或年度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明顯上升的市(直管縣),一律不評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先進單位。
原文如下:
建質函〔2017〕2795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城鄉建設委),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今年以來,全省建筑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但形勢不容樂觀,深入分析今年以來我省發生事故的規律特點,發現一些地方和企業仍然存在主體責任不落實、風險管控體系不完善、監管執法不嚴格等問題。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構建“六項機制”強化安全生產風險管控的實施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通知》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扎實做好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工作,現就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預防建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提出以下措施,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切實預防高處墜落事故發生
今年以來我省高處墜落事故高發,占事故起數的55.32%,為減少此類事故,提出以下措施:
(一)建立高處作業重大危險源辨識申報制度
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辨識施工現場各階段高處作業重大危險源,并向監理單位申報復核,由建設單位審批。在辦理安全報監手續時,必須提供與施工現場高處作業重大危險源辨識結果相符合的預防高處墜落專項預防措施。因作業環境條件改變,導致原防護措施失效的作業活動,必須重新辨識高處作業風險,并制定、落實對應預防措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對施工現場高處墜落預防措施檢查落實。
(二)建立臨邊、洞口、攀登、懸空和交叉作業等防護措施監理復核制度
施工單位在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必須依據《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等標準規范的規定,對相應區域的臨邊、洞口、攀登、懸空和交叉作業部位等進行防護。施工單位對防護措施組織自檢,自檢合格后向監理單位申報,由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相應人員檢查復核。合格后,方可進行相應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
(三)落實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員工安全教育培訓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作的通知》要求,企業要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公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教育培訓、落實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管理。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專項執法檢查,依法查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行為。通過落實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提升所有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安全技能,培養良好安全習慣,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切實預防建筑起重機械事故發生
今年以來我省建筑起重機械事故多發,為減少此類事故發生,提出以下措施:
(一)采取多種手段加強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拆過程監管
建筑起重機械事故多發生在安拆階段,人員違規作業和不按專項方案施工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蕪湖市利用微信群對建筑起重機械安拆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管理、合肥市推行建筑起重機械“四位一體”(租賃、安裝、維保、拆卸)管理的做法,有效解決了建筑起重機械安拆過程中無證上崗、違規作業、不按專項方案施工、安拆過程無人管理等問題,對于規范建筑起重機械安拆程序、減少違規作業和違章指揮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值得各地學習借鑒。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創新監管方式,研究加強本地區建筑起重機械安拆全過程管控的具體辦法。
(二)進一步嚴格建筑起重機械安拆重要節點驗收流程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各方責任主體要嚴格履行設備進場、基礎施工、安裝、加節、附著、使用、折除等重要節點檢查驗收流程,形成書面記錄,參與人員簽字確認,上一流程沒有履行,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進入下一節點作業。
(三)探索實施機械類安全員全過程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拆辦法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精神,探索建立機械類專職安全生員全過程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逐步實現建筑起重機械安拆過程機械類安全員配備專業檢查設備全過程監督檢查制度。
三、切實預防較大事故發生
今年以來我省發生了 “3.27”較大事故,為預防較大事故發生,提出以下措施:
(一)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施工單位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必須依據相應的專項方案和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參加施工的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技術交底,并要求所有被交底人在相應的交底資料上簽字確認。項目專職安全員和安全監理工程師見證交底過程,并在相應的交底資料上簽字確認。
(二)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旁站制度
施工單位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要在施工關鍵程序組織檢查和帶班生產,項目施工員、項目專職安全員、項目安全監理工程師等關鍵崗位人員必須進行全過程旁站,形成旁站記錄。施工帶班人和所有參與旁站的關鍵崗位人員在旁站記錄上簽字確認。
(三)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異常情況立即停止施工制度
施工單位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全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要求立即停止施工,撤離所有作業人員,防止造成人員傷害的事故發生。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應急處置方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對異常情況進行處置。
四、進一步嚴格生產安全事故處理
為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和行業監管責任,在事故處理中,提出以下措施:
(一)對于發生建筑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一律責令項目全面整改,事故企業要對承攬的所有在建項目立即開展隱患排查。
(二)對于發生建筑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市級主管部門要一律組織對發生事故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復核報告要于事故發生后15日內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三)對于發生建筑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施工項目負責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一律暫扣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12個月,期滿后重新核查;對于發生建筑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項目總監,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一律責令其停止擔任項目總監6個月,記個人安全生產不良行為。
(四)對于發生建筑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施工企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一律依法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于發生建筑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監理企業,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一律記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行為。
(五)對于發生建筑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一律對事故企業資質進行動態核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六)對于發生建筑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一律對事故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發生1人死亡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約談,發生2人及以上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其進行約談。
(七)對于發生一般建筑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要一律在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的建筑安全生產會上進行警示教育,發生較大事故的要在全省建筑安全生產會上進行警示教育。
(八)對于未辦理施工許可及安全監督手續擅自施工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一律責令停工,并向社會公開通報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非法違法行為查處情況。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要承擔首要責任,對施工企業依法從重處罰。
(九)對于發生較大及以上建筑生產安全事故或年度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明顯上升的市(直管縣),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一律約談市(直管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下發事故警示通報。
(十)對于發生較大建筑生產安全事故或年度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明顯上升的市(直管縣),一律不評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先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