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6 00:00:00 來源: 點擊:2084 喜歡:0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工司法解釋》)、《建筑法》、《招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已有明確規定。因法律法規廢止、新法實施等原因,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范圍也隨之改變?,F筆者根據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另含部分設計、采購、監理等合同)無效情形詳細梳理如下:
一、合同主體類
根據《建筑法》第13條、《建工司法解釋》第1條,合同主體不適格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
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的;
3、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即所謂的“掛靠”。
二、招標類
1、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的,未經招投標的。
根據《招投標法》第3條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包括: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其中,根據發改委《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等規定,對上述(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細分為:
①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②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③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④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⑤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對上述(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明確為:
①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
②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對上述(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明確為:
①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②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上述項目中,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①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并且,上述情形下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即所謂“EPC模式”)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上述規定標準的,也必須招標。
2、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中標無效的情形
根據、《招投標法》中標無效包括以下情形:
(1)招標泄露標的:
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者泄露標底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2)圍標、串標: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3)借用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4)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招標資料:
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影響中標結果,并且中標人為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5)招標、投標方私下接觸:
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6)違法確定或更換評標專家:
招標人違法確定或者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其作出的評審決定無效。
三、轉包、分包類
1、轉包
根據《合同法》第272條、《建筑法》28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轉包的具體情形為:
(1)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發包給他人;
(2)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發包給其他單位承包的;
(3)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2、違法分包
根據《合同法》第272條、《建筑法》29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分包的具體情形為:
(1)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2)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許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專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的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