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嚴查資質申報人員社保、申報個人業績!!
2021-04-28 00:00:00 來源: 點擊:635 喜歡:0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規劃建設部,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九華山建設環保處,開發區建設局,平天湖建設環保處,各建筑業企業:近年來我市建筑業企業數量規模不斷擴大,建筑業發展勢頭良好,但也發現少數建筑業企業在資質申報過程中存在短期聘用主要人員、業績造假等行為,嚴重擾亂建筑市場,不利于建筑業健康發展。為維護建筑市場的公平公正,促進我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住建部、省住建廳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明確人員資格及業績要求1.技術負責人資格。企業用于資質申報的技術負責人資格應滿足相關專業資質標準要求,還應滿足被企業聘用3個月以上,且近1年內未在其他企業擔任技術負責人申報資質的條件。企業通過智慧審批系統辦理資質所使用的技術負責人1年內只能辦理1次資格認定。企業申報資質經核準后,原則上1年內技術負責人不得轉出該企業。2.技術負責人業績標準。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的業績不少于2項。對于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業績標準,需滿足建筑施工總承包二級或建筑施工總承包一級的業績標準4類中的2類,不考核技術負責人申報業績年限,不限制技術負責人所在企業資質等,其他專業資質以此類推。3.技術負責人業績要求。(1)企業申請市級權限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時,其技術負責人業績應為系統業績,其中:使用省外完成的技術負責人業績,該業績必須進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且數據等級必須是C級及以上;使用省內完成的技術負責人業績,必須是省、市平臺業績。除我市已竣工驗收合格的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外,不再認可非系統業績。(2)企業申請市級權限內其他資質時,技術負責人業績可以使用非系統業績。(3)企業申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時,技術負責人業績應為已竣工驗收合格的公共建筑裝修裝飾工程,且工程結算價在30萬元以上(以結算報告和開票金額為準)。4.技術負責人業績材料。企業申報資質使用系統業績的,由我局通過相關平臺核查業績真實性,企業一般只需提供技術負責人基本情況及業績表;使用非系統業績的,一般應提供技術負責人基本情況及業績表、業績期間內可供查詢的社保證明、項目班子任命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驗收備案表和經市縣區主管部門審核的業績審核表,業績涉及到跨度、造價、道路等級、裝機容量等技術指標的,還應提供能反映該技術指標的圖紙、圖審合格書、工程結算報告或其他有效的證明材料。5.企業主要人員社保。企業首次申請資質的,核查注冊執業人員和職稱人員1個月社保,技術負責人3個月社保;企業申請增項資質的,對在池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的本市企業,只核查注冊執業人員、技術負責人3個月社保,其他企業核查注冊執業人員、職稱人員和技術負責人3個月社保。二、簡化企業跨市資質變更6.外來企業注冊地變更實行簡單變更。市外建筑業企業將注冊地點變更到我市的,實行簡單變更。企業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遺失補辦申請審核表》、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市場監管部門變更資料、滿足資質標準承諾書等材料辦理,簡化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收回原資質證書。三、加強資質動態監管7.做好資質管理維護。各建筑業企業要認真落實《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的規定,要結合自身擁有的資質,對照相應資質標準強化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符合資質標準要求。8.加強資質動態監管。對已取得建筑業資質的企業,我局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并實行差別化管理。一是對以下四類企業全面開展資質動態核查:(1)取得首項資質未滿一年的企業;(2)取得首項資質后超過1年未入統的企業;(3)在池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及以下的企業;(4)外地變更到我市未滿1年且資質為最低等級的企業。核查方式為每季度一次通過系統比對主要人員情況,核查不合格的限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依法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二是對在池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B級的建筑業企業納入建筑業企業資質“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象,分別按照3%、5%的抽查比例進行隨機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按照前述規定處理。各縣(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已經取得建筑業資質企業的動態監管。9.強化責任追究。對在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維護中存在提供虛假社保證明、制作虛假設備發票、偽造公章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和從業人員限制資質申報并記不良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對通過虛假手段取得的建筑業資質證書,依法予以撤銷。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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