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4 00:00:00 來源: 點擊:495 喜歡:0
榕建規〔2022〕8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福州市建筑業龍頭企業培育工作,發揮龍頭企業行業引領作用,促進福州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結合福州市工作實際,福州市城鄉建設局制定《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定實施細則》,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福州市城鄉建設局
2022年8月22日
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定實施細則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的工作精神,全面推進福州市建筑業龍頭培育工作,優化福州市建筑業產業結構,促進福州市建筑業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7〕136號)、《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培育龍頭企業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綜[2020]261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建筑業龍頭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相關文件要求,結合福州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價內容及辦法
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選依據企業資質、在福州市納統的建筑業產值、對福州市的地方貢獻、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分、良好行為受表彰及不良行為受到通報等情況進行評審排名,滿分100分,其中:企業資質滿分20分、上一年度在福州市納統的建筑業總產值滿分18分、上一年度對福州市的地方貢獻滿分32分、上一年度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分排名滿分24分,良好行為受表彰情況滿分6分,具體評審標準詳見《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分標準》(附件1)。
分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兩個專業,分龍頭和準龍頭兩個類別,對符合參評條件的企業進行評審,按企業評審得分由高到低進行排序(得分相同的以地方貢獻高低排序,地方貢獻相同的以產值高低排序),將各專業、各類別的前15家企業評定為相應專業的龍頭企業、準龍頭企業,在各專業中,被評定為“龍頭企業”的企業不再參與“準龍頭企業”的評定。
龍頭企業名額為15+N,N為上一年度在福州市納統的建筑業產值超過100億元(含100億元)、且在上一年度對福州市地方貢獻超過8000萬元(含8000萬元)、且具備相應專業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數量,符合上述條件的建筑業企業可直接列為相應專業的龍頭企業,不占用龍頭企業評定名額(15家)。
二、參評建筑業(準)龍頭企業的條件
建筑業企業按專業參評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
(一)參評福州市建筑工程龍頭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甲級)及以上資質;
(2)上一年度,企業對福州市地方貢獻達到1500萬元(含1500萬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業的房屋建筑專業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分至少有兩個季度排名在全省前300名(含第300名)。
(二)參評福州市建筑工程準龍頭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甲級)及以上資質;
(2)上一年度,企業對福州市地方貢獻達到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業的房屋建筑專業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分至少有兩個季度排名在全省前1000名(含第1000名)。
(三)參評福州市市政公用工程專業龍頭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甲級)及以上資質;
(2)上一年度,企業對福州市地方貢獻達到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業的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分至少有兩個季度排名全省前100名(含第100名)。
(四)參評福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準龍頭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甲級)及以上資質;
(2)上一年度,企業對福州市地方貢獻達到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業的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分至少有兩個季度的排名在全省前1000名(含第1000名)。
三、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定程序
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選應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擇優入選,評選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填寫申報表(附件2),并在申報截止日前提供真實有效證明材料,向我局建筑業處申報,逾期不再受理。
2、評定:收集整理好企業申報材料后,我局根據本細則,對參評企業的申報資格及申報材料進行復核、評審。
3、公示:對擬入選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在福州市城鄉建設局官網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內企業或個人可實名舉報(需提供書面材料)不符合入選條件企業,經查屬實的,取消其入選資格,并按評審得分排序遞補企業入選。
4、公布: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福州市城鄉建設局發文公布本年度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名單,授本年度“福州市建筑業龍頭企業”“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稱號。
四、申報建筑業(準)龍頭企業的材料清單
企業參加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選的,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申報表》(詳見附件2);
2、加蓋企業公章,并經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3、加蓋企業公章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4、加蓋企業公章的上一年度企業完稅證明;
5、加蓋企業公章的上年度四個季度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分排名官網截圖打印頁;
6、加蓋企業公章的福州市城鄉建設局專項表彰、福州市政府通報表揚的復印件。
上述申報材料應按順序裝訂成冊,并加蓋企業公章(騎縫章)。
五、取消參評資格的情形
近一年內,建筑業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的評選:
1、因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被福州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2、因轉包、掛靠(出借資質)等行為被福州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3、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發生工程質量問題被福州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正在接受福州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的。
4、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被福州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正在接受福州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的。
5、被福州市人社行政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6、被各級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7、采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參加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選的。
六、其他
(一)實行(準)龍頭企業動態管理,在認定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后,企業存在本細則第五條所列情形的(其中第五條第3、4款,為企業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即時撤銷已授予的“福州市建筑業龍頭企業”、“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稱號,并取消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其他企業不做遞補入選。
(二)由福州市城鄉建設局按年度開展(準)龍頭企業評定工作,最新年度的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名單公布的同時,上一年度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名單即時廢止。
(三)本實施細則由福州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四)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分標準
2、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