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1 00:00:00 來源: 點擊:680 喜歡:0
▎來源:水利部
部機關有關司局,部直屬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和人員: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簡化、優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審批,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我部起草了《水利部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實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乙級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制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登錄水利部網站(網址:http://http://www.mwr.gov.cn)進入首頁“通知公告”欄目瀏覽下載有關文件,通過電子郵件、信函和傳真等方式提出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月31日。 1.電子郵箱:zxzl@mw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告知承諾制意見反饋”字樣。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廣路二條2號,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司市場監管處(郵政編碼 100053),信封請注明“告知承諾制意見反饋”字樣。 3.傳真:010-63202571。
水利部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實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乙級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制的公告(征求意見稿)附件1 自由貿易試驗區及其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清單附件2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認定申請表(告知承諾)附件3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乙級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附件:
水利部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實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乙級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制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水利部自2023年×月×日起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乙級資質認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現公告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申請單位登記住所位于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其他區域,下同,見附件1)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二)資質類別和等級
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三個專業乙級資質和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專業資質。
(三)申請類型
首次申請、增加專業申請和延續資質等級申請。
二、申請材料
(一)應當提交的材料
1.《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告知承諾)》(見附件2);
2.《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乙級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見附件3)。
(二)可免于提交的材料
1.企業章程;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技術負責人任命文件和職稱證書;
3.《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告知承諾)》中所列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和一級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注冊證書、勞動合同和最近3個月的社會保險憑證,具備高級職稱人員的職稱證書;
4.《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告知承諾)》中所列近3年承擔過或正在承擔的監理業績,含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工程等級證明文件、已完工工程的建設單位評價意見。
三、辦理程序
(一)申請。申請單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的,在每月1日至5日登錄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填報申報信息,上傳申請材料。
申請單位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有《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規定的較重以上不良行為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受理。水利部行政審批受理中心統一受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認定申請,出具受理單。
(三)審批。水利部依據申請材料,直接辦理資質審批手續,提出審批意見,對準予許可的申請單位發放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電子證書。
在準予許可決定做出前,申請單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申請,撤回后再次申請的應當按照一般程序重新辦理。
(四)公告。水利部公告準予許可的申請單位名單。
四、監督管理
(一)申請單位的企業概況、注冊人員名單、監理業績清單、申報事項等主要申報信息,在水利部網站和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二)申請單位獲得資質證書后3個月內,由所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屬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申請單位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核查。
(三)申請單位接受核查時,不如實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或不再滿足資質等級標準要求條件的,由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滿足資質條件的,由水利部撤銷其資質。
(四)申請單位做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水利部直接撤銷其資質,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被撤銷資質的單位,自資質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五)申請單位在資質認定中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按規定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公開。
五、其他事項
(一)國務院新設立自由貿易試驗區或調整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的,本公告實施范圍相應自動調整。
(二)申請單位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在通過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查前,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涉及資質辦理的,不適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9號)第十六條規定。
(三)申請單位選擇一般程序申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的,按照水利部當年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認定工作公告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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