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31 00:00:00 來源: 點擊:517 喜歡:0
剛剛,《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明確: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此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全文強制性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通用規范》GB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其中第3.4.1條規定: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檢測項目和數量應符合抽樣檢驗要求。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此外,2020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首次提出: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
嚴格質量檢測管理,按時足額支付檢測費用,不得違規減少依法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其他重點如下:
第五條 檢測機構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專項類資質。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和業務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
第二十五條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按照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第四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檢測機構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處罰情形詳見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