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0 00:00:00 來源: 點擊:282 喜歡:0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81 號《江蘇省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8月3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定義
第二條部分條款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包括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等非經營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集中建設,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專業單位(以下稱實施單位)對政府投資工程按照項目管理層級實施統一專業化管理,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單位的組織建設方式。
集中建設項目類型
第五條 下列政府投資工程實施集中建設: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辦公、技術業務用房以及相關設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工程;
(三)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工程;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工程。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具體范圍。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以及應急建設的政府投資工程,可以不實行集中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建設。
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籌措并撥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實施單位會同使用單位提出項目建設資金年度預算申請,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并嚴格執行。
實施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建設資金管理,按照項目單獨核算,保證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支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竣工決算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應當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時辦理接收手續,無正當理由超過2個月未辦理接收手續的,視為接收。
實施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使用單位與實施單位應當依據竣工財務決算批復進行賬務調整,完善資產檔案、財務檔案等相關資料。
實施單位應當自完成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城建檔案手續之日起1個月內向使用單位移交項目建設各階段形成的城建檔案,自收到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之日起1個月內向使用單位移交資產檔案、財務檔案等相關資料。
實施單位應當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 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有關規定組織建設,落實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工期進度、投資控制等管理責任,具體辦理工程結算等工作事項。
實施單位應當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依法進行招標并簽訂合同,使用單位參與研究選用項目設備材料。實施單位應當堅持公平競爭原則,保障不同所有制企業平等參與政府投資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與實施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不得承擔集中建設項目的具體業務。
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辦理備案,使用單位參與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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