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3 00:00:00 來源: 點擊:251 喜歡:0
住建副局長掛證被查,11年收到“掛證費”36萬元,并以幫助承接項目為由收受大額財物,最終判刑10年,罰款60萬。
哎,就連住建局的副局長都掛證了,可想而知~。行業“掛證”這個毒瘤什么時候才能根治,還工程人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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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6日,原南京市鼓樓區建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蒯慕寧受賄案開庭審理。
庭審現場
基本案情
蒯慕寧,女,2000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蘇省南京市原下關區住建局建設科副科長,南京新廈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管理部部長,南京新廈市政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南京市鼓樓區建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等職。
2010年至2022年8月,蒯慕寧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和工程款結算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676.9萬元。
其中,2010年,蒯慕寧向乙公司提出以該公司員工身份報考一級建造師資格證并將考取的證書掛靠在該公司。2010年至2021年,蒯慕寧在明知該公司未實際使用其證書從事相關業務的情況下,仍收受該公司董事長嚴某某、辦公室主任周某某所送“掛證費”共計36萬元。
2013年至2022年,蒯慕寧以幫助承接項目、協調工作關系為由向嚴某某、周某某提出需要“工作經費”,嚴某某、周某某表示同意,并陸續給予蒯慕寧現金及購物卡折合共計277萬元。此外,為表示感謝和聯絡感情,嚴某某、周某某逢年過節期間多次送予蒯慕寧大額財物。
掛證取酬,違紀還是受賄?
2023年5月15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決蒯慕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六十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蒯慕寧在其他公司掛證取酬,構成違紀還是受賄?
經查,2010年,蒯慕寧主動向其管理和服務對象乙公司提出以該公司員工身份報考一級建造師資格證,并提交了虛假報考材料。
蒯慕寧在獲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后,長期掛靠在該公司以獲取報酬。實踐中,區別違規掛證取酬系違紀行為還是受賄犯罪行為,關鍵看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即是否存在權錢交易。
蒯慕寧以“掛證費”的名義收受錢款,從表面上看屬于違規掛證取酬的違紀行為,但實際上乙公司系基于蒯慕寧的職權影響,在從未使用蒯慕寧的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從事相關業務的情況下,仍每年支付蒯慕寧所謂“掛證費”共計36萬元。
相關證據證明,乙公司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工程項目謀取的巨額利益,與蒯慕寧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密切相關。因此,上述36萬元本質上系有請托事項的好處費,蒯慕寧以掛證取酬名義收受該36萬元,應認定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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