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7 00:00:00 來源: 點擊:217 喜歡:0
11月23日,廣東省政府印發《廣東省省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否則對主管領導追責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省級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政府投資項目推行施工過程價款結算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加強施工合同履約管理,推行施工過程價款結算。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變更;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前款所稱較大變更,其范圍的界定按照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項目實際需要,且使用預備費不能解決的,項目單位可以向原投資概算核定部門申請調整概算,并附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等所需的材料。原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應當對概算調整申請進行嚴格審核,按照規定程序批準概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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