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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通知!建筑業特級、一級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總監,所有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必須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023-12-06 00:00:00   來源:    點擊:215   喜歡:0


剛剛住建部發布《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其中明確:

  1. 從事工程施工活動的企業、項目必須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3.特級、一級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和一級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總監,專職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得兼任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或其他內設機構負責人。

4.企業安全總監應當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及管理能力的考核,具備一級注冊建造師或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取得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滿3年。

5.企業安全總監行使企業副職職權,享受副職待遇及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具體標準由企業自行制定。

6.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將每日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處理情況及時填入施工安全日志

7.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至少滿足下列要求,并應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特級資質不少于7人;一級資質不少于5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4人;

(二)建筑施工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一級資質不少于4人;二級和二級以下(含不分等級)資質企業不少于3人;

(三)建筑施工勞務分包資質序列企業:不少于3人;

(四)企業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分支機構應依據實際生產情況配備不少于3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企業施工活動涉及大型機械設備的,至少增加配備1名機械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原文如下: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選擇字體:[大-中-小] 發布時間:2023-12-05 16:52:19

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我部組織編制了《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于2023年12月2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aqc@mohurd.gov.cn,請提供簽字蓋章掃描件和同版本可編輯文檔。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施工安全監管處(郵編:100835)

附件:

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動的企業和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在企業本級、分支機構(包括企業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非獨立法人機構,下同)和項目設置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在企業本級、分支機構和項目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下列人員:

(一)企業(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總裁)、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副總裁)、分管生產經營的副總經理(副總裁)、技術負責人、安全總監等;

(二)項目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和項目安全總監;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章 企業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第五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是企業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企業內設機構、分支機構、子公司和項目的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建立健全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從企業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崗位責任、考核標準等內容,組織制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清單,加強對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帶班檢查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建立并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檢查和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生產制度,明確工作內容、職責權限和考核獎懲等要求;

(七)組織制定并實施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六條 企業其他主要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分管內設機構、分支機構、子公司和項目(以下簡稱分管單位)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分管單位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分管單位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計劃、培訓計劃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

(四)督促指導和支持分管單位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分管單位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六)督促、帶班檢查分管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組織分管單位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第七條 特級、一級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和一級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總監,專職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得兼任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或其他內設機構負責人。

鼓勵其他有條件的企業、分支機構、子公司結合生產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等因素設置安全總監,具體范圍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行制定。

未設置安全總監的企業,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 企業安全總監應當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及管理能力的考核,具備一級注冊建造師或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取得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滿3年。

第九條 企業安全總監行使企業副職職權,享受副職待遇及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具體標準由企業自行制定,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制定完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具體措施,負責領導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二)組織制定并落實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具體措施,組織實施對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三)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四)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六)督促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七)組織實施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建設;

(八)督促、落實領導帶班檢查制度,督促、檢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安全生產建議和意見;

(九)督促落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企業應急救援演練;

(十)監督指導企業分支機構、子公司和項目安全生產工作;

(十一)組織企業內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險情)調查。

第十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與項目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確定項目安全生產考核目標、獎懲措施,以及企業為項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術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年組織考核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發現項目負責人履職不到位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并依據企業管理規定給予處理,必要時調整項目負責人。

第十二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進度,帶班檢查企業在建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每年檢查時間不少于企業全年施工時間的25%,相關檢查記錄分別在企業和項目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對于有分公司(非獨立法人)的企業集團,集團負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可書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審核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簽字確認,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職責。

第十四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每月帶隊對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情況至少開展1次專項檢查。

第十五條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至少每半年組織開展1次應急救援演練;企業安全總監應當協助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險情的,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立即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政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其他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分管單位開展應急救援。

第十六條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組織建立和落實企業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險情責任追究機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安全責任。

企業安全總監應當協助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組織實施對企業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險情的責任追究工作。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應當高于本企業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具體標準由企業自行制定。

第十八條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至少滿足下列要求,并應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特級資質不少于7人;一級資質不少于5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4人;

(二)建筑施工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一級資質不少于4人;二級和二級以下(含不分等級)資質企業不少于3人;

(三)建筑施工勞務分包資質序列企業:不少于3人;

(四)企業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分支機構應依據實際生產情況配備不少于3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企業施工活動涉及大型機械設備的,至少增加配備1名機械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定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擬定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相關制度和計劃,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或者參與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建設,督促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防治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企業應急救援演練;

(五)組織開展企業在建項目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包括項目負責人在內的項目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并記入企業和項目安全管理檔案;

(七)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組織或者參與對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險情的調查處理工作,研究提出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八)督促落實企業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產安全的落后工藝、設備和材料;

(九)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協助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題學習,研究部署安全生產重要工作。

第三章 項目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第二十條 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建立健全項目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等內容,加強對項目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二)建立健全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項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項目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五)保證項目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六)組織建立并落實項目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現場履職,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與評估;

(七)落實帶班生產制度,督促、檢查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組織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八)組織制定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應急演練;

(九)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條 建設規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應當配備安全總監,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項目安全總監行使項目副職職權,享受副職待遇:

(一)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峰值超過500人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

(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合同價款大于4億元的,或者城市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計長度超過4千米的。

鼓勵企業根據安全風險、工期進度、項目重要性等因素,在上述范圍外的項目配備安全總監、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體范圍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項目安全總監應當具備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建筑施工安全類),取得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滿2年。

第二十三條 項目安全總監應當協助項目經理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組織制定完善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具體措施,負責領導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組織制定并落實項目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具體措施,組織實施對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三)督促落實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四)督促落實項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督促落實項目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六)督促項目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七)組織實施項目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建設;

(八)督促、檢查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安全生產建議和意見;

(九)督促落實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項目應急救援演練;

(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條 項目經理、項目安全總監均應落實帶班生產制度,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項目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書面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安全生產工作。

項目配備安全總監的,正常施工期間,項目經理和項目安全總監不得同時離開施工現場。

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項目經理不得請假。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定項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擬定項目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或者參與項目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建設,開展危險源辨識與評估,確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向作業人員安全技術交底情況,現場監督檢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

(四)組織或者參與項目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項目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為一線作業人員創造安全生產環境,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并記入企業安全管理檔案;

(七)督促落實項目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為項目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且人員數量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積配備:

1.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5萬平方米,應當至少增加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價款配備:

1.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萬~2億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2億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2億元,應當至少增加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在前款所述基礎上,施工活動涉及大型機械設備的,應當至少增加1名機械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分包企業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且人員數量至少滿足下列要求:

1.分包企業施工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不少于1人;

2.50人~200人的,應當配備不少于2人;

3.200人以上的,應當配備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1%,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程度增加。

第二十八條 城市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業難度大、同時實施多項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項目,企業應當根據施工實際情況,在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的配備標準上增加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

第二十九條 項目安全總監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行企業委派制度,接受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直接領導。

項目安全總監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協助項目經理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并定期將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報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備項目經理、項目安全總監、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單。項目建設期間,項目經理、項目安全總監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并履行相關變更手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調整后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備。

第三十一條 項目經理應當組織建立項目重大事故隱患臺賬,逐項明確重大事故隱患、重大險情的整改、處置工作的責任人、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實行閉環管理,逐項銷號。

項目安全總監應當督促、檢查項目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險情處置工作,跟蹤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和重大險情處置進展,直至隱患整改、險情處置工作完成并銷號。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需要一定時間整改的安全事故隱患或重大事故隱患、重大險情,應當及時報告項目經理、項目安全總監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項目經理應當及時組織整改處置。

第三十二條 項目經理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項目開展1次應急救援演練。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險情的,項目經理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啟動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規定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崗履職期間,應當佩戴安全生產檢查記錄儀,全過程視頻記錄在崗履職情況,任何人不得對視頻資料進行編輯、篡改,原始視頻資料至少留檔保存6個月。

第三十四條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將每日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處理情況及時填入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見附件)。

第三十五條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檢查記錄儀制度和施工安全日志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抽查,將抽查結果作為監督考核項目經理、項目安全總監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施工作業班組應當設置兼職安全巡查員,對本班組的作業場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企業應當定期對兼職安全巡查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兼職安全巡查員、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重大險情和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企業應當對報告者予以適當獎勵。

第三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牽頭組織分包企業建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分包企業的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作業班組的安全巡查員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企業項目經理、項目安全總監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辦理延期手續時,應當審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總監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審查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項目經理、項目安全總監、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動態監管,發現企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責令改正或實施處罰。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長期脫離崗位、履職不力的人員,要督促有關企業依據合同約定及時調整,涉嫌違法的要依法實施處罰。

對未開展排查或排查后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拒不整改等導致重大事故隱患長期存在的,要參照事故調查處理,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險作業罪的,要向有關部門移交線索,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向銜接、法律責任落實到位。

第四十條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執行安全生產檢查記錄儀制度和施工安全日志制度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信用檔案。

第四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全量動態更新和共享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書電子證照信息,并以電子證照為載體,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信用檔案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現場檢查時,應當使用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微信小程序開展證照掃碼驗真、人臉識別、考勤檢查、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核查等工作。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以及隱患排查治理和險情處置不力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時將相關失信信息錄入電子證照。

第四十二條 從事房屋市政工程總承包活動的設計、勘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相關證書,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的通知》(建質〔2008〕91號)和《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的通知》( 建質〔2011〕111號)同時廢止。


附件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

(示范文本)

項目名稱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節選)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叩蹁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

(示范文本)

日期: 年 月 日 天氣情況: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書編號: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簽字):

今日施工內容
序號 項目 填寫內容
今日檢查記錄
崗前巡查 (一)安全防護(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三)施工消防(四)危大工程(按分部分項工程崗前檢查情況如實填寫此欄)
崗前教育 (一)班前喊話情況(二)告知施工作業人員危險事項(三)檢查安全防護用品(四)檢查施工作業人員身體狀況
危大工程 (一)今日實施的危大工程1.施工現場危大工程范圍2.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二)各危大工程作業前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技術交底情況1.專項施工方案交底情況2.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三)對照相關標準規范、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檢查執行情況(四)各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檢查情況(五)各危大工程第三方監測情況(六)各危大工程驗收情況
現場高風險作業 (一)今日現場實施的高風險作業(如高處作業、施工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等)(二)檢查今日實施高風險作業的安全管控措施情況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今日排查新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含已發現但仍未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展情況)
一般隱患排查治理 今日排查新發現的一般隱患治理情況(含已發現但仍未消除的一般隱患整改進展情況)
事故(險情)處置 (一)事故(險情)基本情況(二)事故(險情)報告情況(三)應急處置情況
從業人員履職 (一)分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三)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情況
其他安全管理 (一)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請假情況(二)是否存在壓縮工期或趕工期情況

項目安全總監(簽字): 項目經理(簽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及要求

一、填寫說明

(一)表頭信息

應當填寫日期、天氣情況、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考核合格證書編號等相關信息。

(二)今日施工內容

應當填寫項目當日施工的單位工程和分部分項工程名稱、層段位置,施工作業班組、人數及進度情況等信息。

(三)今日檢查記錄

1.崗前巡查

(1)安全防護

應當填寫檢查時間、檢查區域、存在問題、整改落實責任人、整改完成時間、計劃復查時間等,要做到先防護后施工。

安全防護檢查內容應至少包括:個人勞保防護用品,高處作業及臨邊洞口安全防護措施,電氣具安全防護裝置等。

對于崗前排查出的安全防護問題,必須在當日班前晨會予以整改落實,整改完成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

應當填寫檢查時間、檢查區域、存在問題、整改落實責任人、整改完成時間、計劃復查時間等。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檢查內容應至少包括:配電箱、開關箱是否滿足“三級配電、兩級保護”“一機一閘、一箱一漏”,電纜線架空或拖地使用情況,電氣具漏電保護情況,是否存在私搭亂接現象等。

對于排查出的臨時用電安全隱患問題,應立即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3)施工消防

應當填寫檢查時間、檢查區域、存在問題、整改落實責任人、整改完成時間、計劃復查時間等。

施工消防檢查內容應至少包括:應急消防器材配備情況(含消防栓和滅火器等),動火作業消防器材配備情況,逃生路線、通道暢通情況,現場可燃易燃材料或易燃易爆品存放及使用情況等。

(4)危大工程

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規定,對項目施工前的作業環境、安全防護、保證措施等進行檢查,檢查內容按照“三定原則”如實填寫。

2.崗前教育

(1)班前喊話情況

應當填寫受教育人員所在班組名稱、各班組受教育人數、教育人姓名、開展安全教育的時間地點等信息。

(2)告知施工作業人員危險事項

各班組根據崗位特點,填寫提前告知施工作業人員危險事項和安全隱患點。每日上崗前進行安全風險提醒、如何做好安全防護等,確保施工作業人員自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護自身安全。

(3)檢查安全防護用品

上崗前,檢查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如安全帽、安全帶、工作服、工作鞋、防護手套等勞動防護用品佩戴情況;檢查當天所用的勞動用品、電動工具、臨時用電線路等情況。

(4)檢查施工作業人員身體狀況

檢查當日擬作業人員的身體和心理狀況,對身體狀況不好或因飲酒和藥物影響的人員要采取禁止上崗的管理措施。對如年紀過大,或有高血壓等心腦血管病史的人員,不能讓其從事高空、高溫、高濕、隧道、有限密閉空間等作業,或其他影響身體健康的工作。

3.危大工程

(1)今日實施的危大工程

對當日實施的危大工程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應當逐項填寫工程名稱以及涉及部位、主要特征等內容。工程名稱應當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規定的范圍填寫;“涉及部位”應當填寫危大工程施工的部位信息,如XX單體XX層或XX標高~XX標高、XX軸~XX軸等;“主要特征”應當填寫危大工程的特征信息,如模板高度、跨度、荷載(設計值)和基坑深度等。

(2)各危大工程作業前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①專項施工方案交底情況

對項目當日實施的危大工程,應當逐項填寫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的情況。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發現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未按規定在危大工程作業前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的,應當記錄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違規人員信息和整改結果。當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應當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②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對項目當日實施的危大工程,應當逐項填寫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并注明安全技術交底是否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發現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在危大工程作業前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應當記錄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違規人員信息和整改結果。當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應當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3)對照相關標準規范、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檢查執行情況

對項目當日實施作業的危大工程,應當對照相關標準規范、專項施工方案,填寫檢查專項施工方案執行的有關情況。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發現危大工程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填寫是否已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是否及時組織限期整改等情況。當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應當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4)各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檢查情況

對項目當日實施作業的危大工程,應當逐項填寫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安全生產檢查情況。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的,應當注明是否已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并如實記錄緊急情況處置責任人、處置措施、處置結果等。當日處置工作未完成的,應當注明“處置工作未完成”。

(5)各危大工程第三方監測情況

對項目當日實施作業的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如第三方監測單位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填寫第三方監測單位向施工單位報告的具體時間、異常情形和異常情況的處置責任人、處置措施、處置結果等。

第三方監測單位發現異常情況但未按要求向施工單位報告的,應當記錄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當日處置工作未完成的,應當注明“處置工作未完成”。

(6)各危大工程驗收情況

對項目當日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應當逐項填寫驗收情況。驗收合格的,應當注明是否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是否在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以及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是否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對項目當日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發現危大工程未按規定進行驗收的,如有關人員未簽字確認、未驗收或未簽字確認違規進入下一道工序、未按規定設置驗收標識牌等,應當記錄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違規人員信息和整改結果。當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應當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4.現場高風險作業

(1)今日現場實施的高風險作業

應當逐項填寫當日施工現場實施的高風險作業,包括高處作業、施工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拆除作業、大體積混凝土澆筑作業、上下交叉作業、動火作業等。

(2)檢查今日實施高風險作業的安全管控措施情況

應當填寫檢查當日實施高風險作業的安全管控措施。

5.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今日排查新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含已發現但仍未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展情況)

對項目當日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逐項填寫重大事故隱患情形、隱患所處部位、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結果等信息。

其中隱患情形應當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建質規〔2022〕2號)的規定;整改責任人應當為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整改措施應當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整改結果應當如實記錄。當日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未完成的,應當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對已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且在前期施工安全日志中有記錄,相關整改工作未完成的,應當逐項每日跟蹤記錄整改進展情況,直至整改工作完成,確保閉環。

6.一般隱患排查治理

今日排查新發現的一般隱患治理情況(含已發現但仍未消除的一般隱患整改進展情況)

對當日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發現的危大工程、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交叉作業等各類事故隱患(不含重大事故隱患),應當逐項填寫隱患情形、所處部位,隱患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結果等。整改措施應當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整改結果應當如實記錄。當日隱患整改工作未完成的,應當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對施工安全日志中已有記錄,但仍整改未完成的隱患,應當逐項每日跟蹤記錄整改進展情況,直至整改工作完成,確保閉環。

7.事故(險情)處置

項目當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險情)的,應當填寫以下信息:

(1)事故(險情)基本情況

包括發生的時間(具體到分鐘)、施工部位、發生時的施工和作業人員情況、簡要經過、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等。

(2)事故(險情)報告情況

包括現場有關人員向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的時間(具體到分鐘);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時間(具體到分鐘)。

(3)應急處置情況

包括施工單位是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施工單位應急處置責任人;處置措施和處置結果,如組織搶救遇險人員、組織現場人員撤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等情況。

當日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未完成的,應當注明“應急處置工作未完成”。

8.從業人員履職

(1)分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對當日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發現的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存在無證、持假證、持失效證書上崗等違法行為,應當記錄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并在當日“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中記錄違法人員信息及處理結果。

(2)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對當日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發現的特種作業人員存在無證、持假證、持失效證書上崗等違法行為,應當記錄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并在當日“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中記錄違法人員信息及處理結果。

(3)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情況

對當日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發現的從業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等危及施工作業安全的行為,應當記錄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違法人員信息和處理結果。

9.其他安全管理

(1)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請假情況

應當如實填寫當日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員以及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請假情況。

(2)是否存在壓縮工期或趕工期情況

檢查當日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如果存在壓縮工期或趕工期情況,應當如實填寫;如果沒有,則填無。

二、填寫要求

(一)施工安全日志由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日填寫。填寫應當字跡清晰,不能隨意涂改。

項目配備多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分別記錄,簽名后上報項目負責人。

(二)施工安全日志應當由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

項目當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由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

1.存在危大工程或超危大工程施工的;

2.檢查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3.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停工整改通知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的;

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險情)的。

(三)施工安全日志應當記錄關鍵要點,并描述清楚。

(四)隱患問題整改和應急處置填寫應當做到內容完整,邏輯清晰,形成閉環。

對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施工單位還應當建立專門臺賬,明確隱患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完成一項,銷號一項。

(五)施工安全日志應當每日記錄,不得后補。記錄時間從項目開工之日起到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逐日記載、不得隨意中斷。施工中止的,應當加以說明,可在停工前最后一天或復工后第一天的日志中描述清楚。

(六)施工單位應當按月收集、歸檔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施工安全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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