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9 00:00:00 來源: 點擊:209 喜歡:0
12月13日,杭州市人社局發布《關于2023年度一級建造師考試違紀考生處理決定的公告》。4人因考試結束后繼續答題、攜帶通訊工具、資料和電子用品進入座位被給予科目成績無效處理。
2023年度一級建造師考試違紀人員公告表
除杭州外,近段時間以來,多地公布了一建違規的處理公告。
貴州
2023年度貴州省一級建造師職業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擬處理公告
各有關人員:
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令)第十七條規定,現將2023年度貴州省一級建造師考試中已認定違紀違規考生的考試違紀違規行為擬處理結果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及擬處理結果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3日內向我中心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的,將依法依規作出正式處理決定。
受理郵箱:jst.jnzx@guizhou.gov.cn。
附件:2023年度貴州省一級建造師考試違紀違規行為擬處理結果表
貴州省建設行業職業技能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7日
2023年度貴州省一級建造師考試違紀違規行為擬處理結果
序號 | 準考證號 | 違紀事實 | 擬處理結果 | 依據 |
1 | 452300700229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2 | 452300701328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3 | 352300701811 |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4 | 452300809503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5 | 452300809911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6 | 452300811220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7 | 452300814504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8 | 452300923014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9 | 452300924908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10 | 452300927629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11 | 452301200206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12 | 452301200308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13 | 452301200412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14 | 452301201003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15 | 452301201029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16 | 452301211001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17 | 452301211010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18 | 452301212129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19 | 452301212604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20 | 452301213322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21 | 452301216003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22 | 452301216413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23 | 452301217518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24 | 452301218213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25 | 452301218403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26 | 452301219021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27 | 452301219321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28 | 452301219302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29 | 452301216929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30 | 452301506614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31 | 152300402007 | 建設工程經濟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32 | 152301402007 | 建設工程經濟科目考試違紀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第31號令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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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5月,湖南通報了75人一建考試違紀違規,成績無效。其中:
1、5人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違紀類別分別是:
2、70人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違紀類別分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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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如下:
關于湖南省2022年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人員處理情況集中通報
2022年度我省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組考工作順利實施,絕大部分應試人員能夠遵守考試相關規定,考風考紀整體良好,但考試過程中仍有個別應試人員抱有僥幸心理,違反考場規則紀律。上述考試全省共發現違紀違規應試人員75名,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相關人事考試機構在核實有關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事實后,根據職責權限依法依規進行了相應處理,具體情況見附件。
特此通報。
附件:2022年度湖南省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違紀人員(1).xls
湖南省人事考試院
2023年5月8日
陜西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經核實有關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事實后研究決定,擬對參加2022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陜西考區)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應試人員作相應處理。此公告涉及的違紀違規應試人員,可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復核,自發布此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人事考試中心提交復核申請,逾期不再受理。經復核無誤的違紀違規行為應試人員信息將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備案。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序號 | 考生姓名 | 準考證號 | 違紀類別 | 違紀行為 | 適用條款 | 處理結果 |
1 | 郭* | 261281501120 | A104 | 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2 | 張*峰 | 461303307607 | A104 | 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3 | 劉*航 | 161240101422 | A104 | 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4 | 周*龍 | 461041204030 | B101 | 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 | 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
5 | 張* | 461230305810 | A103 |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標記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三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6 | 馮*奇 | 161303113213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7 | 黃* | 261302412717 | A110 | 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十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8 | 田*雨 | 461303115113 | B101 | 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 | 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
9 | 吳* | 461303115912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10 | 同* | 161302406121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11 | 管*偉 | 261302216723 | A104 | 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12 | 寧*生 | 261302901015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13 | 康*靈 | 361302401516 | A108 | 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八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14 | 王*生 | 361302405206 | A104 | 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15 | 呂*蒙 | 361302412025 | A104 | 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16 | 趙*平 | 461302404510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17 | 唐*旭 | 461041005617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18 | 孫*良 | 161302402922 | A104 | 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19 | 吉*林 | 461302400407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20 | 王* | 161030207708 | A106 | 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六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21 | 張*光 | 361302401525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22 | 鳳*佩 | 361030204913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23 | 吳*鋼 | 161240101805 | A104 | 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24 | 陳*霖 | 461041202401 | A104 | 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25 | 郭*特 | 461041006511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26 | 馬*斌 | 461303205801 | B101 | 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 | 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
27 | 陳*樂 | 461303105902 | B101 | 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 | 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
28 | 袁*利 | 461030211826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29 | 姬*楠 | 461040904406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30 | 宋* | 461302408028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31 | 張*鋒 | 461302227120 | A103 |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標記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三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32 | 李*陽 | 461303304903 | A110 | 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十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33 | 李* | 161302906325 | A104 | 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34 | 武*鵬 | 161302502812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35 | 韓*卿 | 461210701718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36 | 李*飛 | 161302204027 | A106 | 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六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37 | 陳*云 | 261303120024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38 | 王*丹 | 161240101023 | A106 | 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六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39 | 馮* | 261303002625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40 | 李* | 361302611413 | B101 | 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 | 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
41 | 王*蓉 | 261302226009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42 | 沈* | 461303311812 | B105 | 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第五款 | 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
43 | 馬*博 | 161302215213 | A106 | 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六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44 | 袁* | 461240101510 | A104 | 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45 | 張* | 161302608322 | A104 | 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46 | 嚴* | 161302606820 | A104 | 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47 | 劉* | 261302606306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48 | 謝* | 161030202819 | B105 | 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第五款 | 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
49 | 何*軍 | 461302707301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50 | 侯* | 161030203917 | A104 | 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51 | 王* | 161030209504 | B101 | 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 | 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
52 | 楊*妮 | 461303106617 | B101 | 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 | 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
53 | 陳*梅 | 161240104604 | A107 | 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54 | 羅* | 161302700526 | A106 | 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六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55 | 薛*斌 | 261302228522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56 | 杜* | 461303204107 | A101 | 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 |
57 | 蔡*雅 | 261030204209 | B105 | 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第五款 | 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
58 | 石* | 161030201529 | B105 | 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第五款 | 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
59 | 趙* | 461302806627 | B101 | 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 | 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
陜西省人事考試中心
2023年4月17日
▲上下滑動查看全部
青島
4月,青島市人社局發布《2022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補考)青島考區嚴重違紀違規人員公示》。
通報5人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違紀行為分別為:
3月25日,2022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補考)在我市順利開考,考試期間共查處嚴重違紀違規行為5起。為切實維護人事考試公平公正,嚴肅考風考紀,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第七條規定,給予違紀人員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現將2022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補考)青島考區嚴重違紀違規人員予以公示。
請廣大考生引以為戒,嚴格遵守考試紀律,依法誠信參考。
杭州原文如下:
依據有關規定,現對以下考生在2023年度一級建造師考試中的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公告如下,被處理人如不服此決定,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2023年度一級建造師考試違紀人員公告表
杭州市人才管理服務中心(杭州市人事考試院)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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