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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
閩建許函〔2024〕119號
通知公告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
《福建省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
處理辦法》的通知
閩建許函〔2024〕119號
各設區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設局、園林中心,廈門市市政園林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行政審批局:
為維護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秩序,依法查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行為,加強準入清出管理,我廳組織制定了《福建省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6月10日
福建省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秩序,依法查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行為,加強準入清出管理,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號)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住建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是指建筑業企業資質、工程勘察企業資質、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首次申請、升級、增項、延續(就位)等。
第三條企業申報資質,必須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申報材料,并對其申報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凡與實際情況不符,有偽造、虛報相關數據或證明材料等行為的,可認定為弄虛作假。
第四條企業涉嫌弄虛作假行為的核查、認定和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責任追究與教育防范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弄虛作假行為的核查
第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審批權限,依法對涉嫌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進行調查處理;不在行政審批權限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逐級上報至有權限的資質審批機關研究處理。
第六條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委托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涉嫌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進行核查。受委托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核查情況、原始材料和處理建議上報。
第七條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年1月底應當將上一年度本地企業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理結果匯總報送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之間要加強協作,配合開展對涉嫌弄虛作假行為的核查工作。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企業在申報資質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對能提供基本事實線索或相關證明材料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為舉報單位或個人保密。
對未提供被舉報人資質申報相關信息或無具體違法違規事實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登記后予以存檔。
因涉嫌在資質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被核查的企業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核查。
第三章 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理
第十一條對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行政審批權限依法給予警告,并作如下處理:
(一)企業新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資質。
(二)企業在資質升級、增項申請中弄虛作假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資質升級、增項。
(三)企業在資質延續申請中弄虛作假的,不予延續;企業按低一等級資質或縮小原資質范圍重新申請核定資質,并一年內不得申請該項資質升級、增項。
第十二條對弄虛作假取得資質的企業,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按照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相關文件規定,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同時按規定納入信用評價管理。
第十三條涉嫌弄虛作假被核查企業拒絕配合調查,或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供情況說明材料的,不批準其資質申報。
第十四條受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委托進行核查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逾期未報送核查結果的,省住建廳給予通報。
第十五條對參與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或為企業提供虛假證明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給予通報或抄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對參與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企業資質申報中的弄虛作假行為作為企業或個人不良行為在全國誠信信息平臺予以發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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