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5 00:00:00 來源: 點擊:167 喜歡:0
6月14日,山東省住建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落實工作的通知》。
01
一、全面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山東省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辦法(試行)》要求,督導轄區內符合條件的房建市政工程項目全部按規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指導承包單位通過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及時填報工程款支付節點信息,上傳擔保憑證、工程款支付憑證等。
據《山東省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辦法(試行)》: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合同總價(暫估價)300萬元以上、合同工期3個月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向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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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二、加強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建設單位是否按規定出具工程款支付擔保納入各類建筑市場行為檢查范圍,發現未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依托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對本轄區內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落實情況、工程款按合同支付情況進行動態監測,發現存在異常情況的,要立即進行實地核查,確保制度落實到位。
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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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三、切實發揮工程款支付擔保作用
要通過欠薪臺賬、工程款支付糾紛等線索,倒查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落實情況,及時發現虛假擔保、擔保不兌現等違法違規行為。
對發生拖欠工程款或人工費用、擔保人不予賠付(含免于賠付)的,要將擔保人信息、擔保及賠付情況通過官網等渠道進行公布,并抄送本級金融監管部門和擔保人上級單位,因承包單位不發起索賠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視為惡意欠薪。
《山東省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辦法(試行)》
2022年12月,山東省住建廳等多部門發布《關于印發〈山東省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提出: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合同總價(暫估價)300萬元以上、合同工期3個月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向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鼓勵其他建設工程參照本辦法執行。
1、工程款支付擔保出具時,擔保期限有效期應當設定為:
開始時間為工程合同簽訂之日,截止時間為按合同工期計算的工程竣(交)工結算完成,工程結算款結清之后30日至180日。
2、建設單位自主選擇保證人。承包單位不得指定具體保證人,擔保權益不得轉讓。建設工程擔保費用計入工程投資總額。
3、建設單位提供預付款超過合同價款10%(含)的,向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時限,不得晚于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批復30日;
建設單位未提供預付款或預付款不足合同價款10%的,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批復前,或承包單位進場前,向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4、按照工程款支付節點信息,承包單位逾期60日未確認收到工程款并上傳收款憑證的,平臺將進行預警。當地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預警信息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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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文件見:省廳印發《山東省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辦法(試行)》,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文件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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