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8 00:00:00 來源: 點擊:253 喜歡:0
7月15日,廣東省住建廳發(fā)布《關于廣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粵建公告〔2024〕30號)。
01
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工期
第六條建設單位對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的合理確定與控制負責,不得任意壓縮工期。
第七條現(xiàn)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規(guī)范標準要求,不宜少于7天/層。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施工標準工期和合同施工工期,合同施工工期不宜低于施工標準工期的80%。
合同施工工期低于施工標準工期80%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專家論證報告應作為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內(nèi)容,且必須在最高投標限價中單獨開列趕工措施項,按照經(jīng)過專家論證的技術措施明確投入的工料機等生產(chǎn)要素的數(shù)量、使用時間、市場價格足額計算趕工措施費。
第十條招標文件中不得設定以投標人壓縮合同施工工期作為優(yōu)先中標條件。
02
建設單位不予順延工期的,增加投入和費用損失均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施工合同不得約定任何情況下均不予順延工期。發(fā)生下列非承包人原因?qū)е鹿て谘诱`情形的,合同施工工期應予順延:
(一)發(fā)生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
(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
(三)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證照、圖紙或基礎資料;
(四)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工程返工(返修)或建設單位委托的第三方遲延檢查和檢驗;
(五)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六)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的第三方未按合同約定發(fā)出指示、批準等文件;
(七)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場地、材料或設備;
(八)建設單位原因造成暫估價項目合同遲延訂立或遲延履行;
(九)建設單位平行發(fā)包的專業(yè)工程遲延開工或遲延施工;
(十)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超過合同約定時間;
(十一)保護施工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文物古跡;
(十二)不可抗力、不利物質(zhì)條件、異常惡劣天氣或者政策性原因?qū)е碌耐9ぃ?/p>
(十三)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對材料和設備進行定板定樣的;
(十四)地質(zhì)勘察報告與實際地質(zhì)出入較大的;
(十五)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情形。
因上述情形造成工期延誤但建設單位不予順延工期的,施工單位為保障原工期目標實現(xiàn)所增加的合理投入和費用損失均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且不影響施工單位獲得順延工期的權利。
03
施工單位違法搶進度、趕工期的,停工!
第十五條未經(jīng)建設單位同意,施工單位不得隨意調(diào)整工期。施工單位未按期完成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工程項目依法實行分包的,總承包單位應嚴格按照施工總進度計劃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工期進行管理,并向分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條件。
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施工工期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施工工期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因建設單位自行直接分包工程造成的總承包合同施工工期延誤,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因施工單位自身原因?qū)е鹿て谘诱`的,且由此導致其為滿足合同施工工期要求采取趕工的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發(fā)生爭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理。
發(fā)現(xiàn)施工單位不遵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違法搶進度、趕工期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進行整改,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二十一條對于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導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確保相關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延誤的施工工期由施工單位承擔,并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竣工違約金。
原文如下:
為規(guī)范施工工期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施工工期,保障工程質(zhì)量和施工安全,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對《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粵建法〔2012〕11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各界人士可通過書面意見反饋或蓋章PDF電子郵件形式提出建議,截止時間:2024年7月26日。
附件: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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