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3 00:00:00 來源: 點擊:1729 喜歡:0
近日,發改委印發關于《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下文簡稱《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決定》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
一、《招標投標法》主要修改內容有:
1、在原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后增設一條“前款第二項中標條件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編者注:有專家指出,此舉是對“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之濫用的改正,有利于遏制不合理的最低價中標現象。
2、第十九條增設規定: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置支持技術創新、節能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條件。
3、修改后的內容對合同履行情況增設了一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公布合同履行情況。”
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主要修改內容有:
在第五十五條中,新增規定: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或者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并明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能作為中標人的情形和相關處理規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在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說明其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編者注:修改前的條例是“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修改后,中標人的確定除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之外,也可以由招標人通過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
文件原文:
關于《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為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不斷增強招標投標制度的適用性和前瞻性,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我們起草形成了《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0日前,登陸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意見征求”專欄,進入“《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修改公開征求意見”欄目,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建議。
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
2017年8月29日
附件一:
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三條中的“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修改為“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二、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四、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置支持技術創新、節能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條件。”
五、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電子招標投標在線提交投標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六、第四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第二項中標條件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七、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和合同訂立情況的書面報告及合同副本。”
八、第四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公布合同履行情況。”
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或者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并明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能作為中標人的情形和相關處理規則。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在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說明其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二、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公布合同履行情況。”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