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2 00:00:00 來源: 點擊:1626 喜歡:1
筆者從審閱過的施工合同中摘錄部分常見爭議條款及常見對承包人不利的條款,供讀者參考。
一、施工合同中常見的易產生爭議的條款
1、施工單位低價中標,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單價但對增加工程計價無明確約定(結算時,對增加工程建設方主張仍按合同約定單價結算,施工單位則主張另行協商)。
2、簽訂交工協議時約定移交鑰匙、水電保管,工程主體、各類設備、設施的正式移交另行安排(施工單位認為簽訂交工協議時工程即已完成移交,建設單位則認為未完成移交)。
3、工程款按施工形象進度支付(多棟單項工程的形象進度是指全部單項工程形象進度還是其中某一單項工程形象進度)。
4、建筑施工至±0.00后支付……(“后”可能后幾日也可能是幾個月)。
5、收到完整的結算材料后,30天內雙方辦理結算(何為完整結算資料,辦理結算不是完成結算)。
6、材料價格上漲超過5%時,對材料價格據實調整(對5%的部分是否調整,“據實”是以信息價還是市場價;如以市場價,市場價如何確定)。
7、材料價格按施工期間當地信息價平均計算(“平均”是指“加權平均”還是“算術平均”)。
8、乙方不得因甲方資金暫時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暫時”可能“暫”很久)
9、保修金在保修期滿后返還(主體保修期為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住宅般為70年)
10、水電費甲方向乙方提供水電費繳費發票復印件后可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甲方是否需向乙方提供發票原件進行比對)。
二、施工合同中常見對施工單位不利條款
(一)工期類
工期類對施工單位不利條款如:
1、總工期,340天(本工期為從開工到竣工驗收備案的時間,包括不屬于乙方承包范圍的各專業工程的工期)。
2、竣工日期均為“……,承包范圍內工程(包括發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驗收通過。”
3、不因開工工期的變化而改變20017年12月1日達到銷售要求的目標。
4、合同開工日期以發包人書面通知為準。
5、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因發包人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連續6小時;通用條款中13、1(5)不予執行。
(二)工程進度款支付
工程進度款支付類對施工單位的不利條款如:
1、進度款支付時間為“工程施工至±0.000后”“主體結構封頂后”“工程竣工驗收后”。
2、墊資完成至主體結構五層(工程有多個單體的情況)。
3、甲方在次月10日前按乙方實際埋設完成工程量的80%向乙方支付進度款,支付時按10%同比扣除預付款。
4、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承包人每月25日按當月實際已完成的實物合格工程量向發包人上報工程進度月報表(完成工程量必須設經甲方駐工地代表驗收簽證方為有效)。
5、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發包人每月根據承包人上報的工程進度月報表核定本期應付工程進度款(付款比例為上月完成進度的80%),工程進度款按月支付,每次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最長時間不超過30日。各種對承包人的違約金、罰款及合同約定的扣款在當期工程進度款中扣除。當累計支付的工程進度款達到實際完成工程量的80%時,發包人暫停付款。在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將承包范圍內的驗收資料和結算資料移交發包人后,雙方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辦理完成結算手續(結算書須經發包人主管副主席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方為有效)后,除保修金外的應付工程款項在辦理完結算手續后6個月內支付給承包人。保修金的支付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
(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類對施工單位的不利條款如: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約定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5萬元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2、因乙方原因,延誤工程控制節點的工期或經簽證確定順延的工期,乙方須賠償甲方10000元/天,以此類推。
3、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由發包人提供的資料和按規定由發包人支付寸的費用由發包人負責提供和支付。承包人應積極配合發包人的各項工作。承包人必須在施工圖紙齊備,且發包人完成其所需辦理的手續后7天內辦理好該工程的施工許可證。每延期一天,罰款人民幣3000元整。
4、承包人自合同規定的竣工日期前30日(日歷天)內,未向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提供竣工資料(一式四份)或自合同規定的竣工日期前30日(日歷天)內,未取得其對竣工資料完整性的書面認可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須支付給發包人合同結算總價(無結算總價的按合同總價計)的1%作為違約金。
5承包人自合同規定的竣工日期前30日(日歷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由承包人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及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評價書,每逾期一日,承包人須支付給發包人合同結算總價(無結算總價的按合同總價計)的1%作為違約金。
6、承包人自收到發包人的修改意見起14天內,未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并通過竣工驗收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須支付給發包人合同結算總價(無結算總價的按合同總價計)的1%作為違約金。若承包人自收到發包人的修改意見起30天內,仍未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并通過竣工驗收的,發包人有權另請單位修改,其費用將從承包人的應得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應按此部分不合格工程造價1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四)索賠
索賠類對施工單位的不利條款如:
1、承包人不得因招標圖紙與招標清單差異,商務標報價高或低,投標文件存在少算、漏算、錯算等向發包人提出額外索賠或拒絕履行合同。
2因發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由承包人于工期延長事件發生后15天內提交延期申請報告,經發包人確認后同意工期順延;但無工期延誤造成的停窩工、機械閑置等的費用補貼。
3、無論工程材料和設備是甲方提供還是乙方自購,均不解除乙方所負的工程質量責任;無論何種原因,出現不合格物品用于本合同工程,均由乙方承擔所有責任。
4、發包人根據工程實施情況,可對承包人的承包范圍進行適當調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或提出任何索賠或補償。
5、如果在承包人文件中發現有錯誤、遺漏、含糊、不一致、不適當或其他缺陷,不論發包人作出了何種同意或批復,承包人仍應自費對這些缺陷及其帶來的工程問題進行改正。如果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承包人的工程質量嚴重違反施工規范要求,發包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勒令其立即退場并追究其由于上述行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承包人逾期不按甲方指令退場,按工程延誤條款執行。承包人退場后,工程款按照已完工程量的80%結算。
(五)竣工驗收、結算
竣工驗收、結算類對施工單位的不利條款如:
1、承包人遞交竣工驗收報告后,發包人和監理認為符合驗收條件后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2、建筑面積暫定為100,098.34平方米,工程完工時以經甲方認可實際建筑面積結算。
3、結算完成6個月內支付工程余款。
4、本工程全部完工,甲方、工程師、××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和設計單位驗收;乙方應無條件協助和配合甲方做好該項驗收工作。驗收合格并將合同工程交付甲方且辦理備案手續后95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累計完成工程量的90%作為進度款。
5、工程結算報政府部門審定。
6、施工過程中所有設計變更、簽證均需由甲方代表及監理工程師簽字并加蓋甲方公章方可生效,否則不能作為工程量增加或減少的結算依據。
7、所有涉及工程經濟簽證以及設計、修改變更等工程聯系單,須經發包人駐工地代表簽名確認且發包人預算部門復核蓋章確認后,方可作為有效的結算依據。
8結算完成后如任何一方對結算金額有異議,可委托雙方認可的有資質的造價鑒定單位進行鑒定;工程造價以鑒定單位鑒定為準。
9、承包人自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對竣工資料完整性的書面認可起的3日內,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申請書;發包人收到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申請書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應在14天內按要求修改完畢,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10、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資料符合發包方要求的格式時,發包人書面答復承包人竣工結算資料合格;并在承包人積極配合發包人結算工作的情況下,在6個月內辦完結算。
(1)發包人自書面答復承包人竣工結算資料合格后2個月內,對承包人提出的結算造價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承包人提出的結算造價已被認可。
(2)承包人自收到發包人對承包人提出的結算造價的書面答復后2個月內,應重新提交結算資料,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內不回復,視為對該造價的確認。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自重新提交資料之日起重新計算6個月的結算期限。
(六)爭議解決
爭議解決類對施工單位的不利條款如:
1、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保修金返還
保修金返還類對施工單位的不利條款如:
余款3%待保修期滿扣除有關費用后一次性付清。
(八)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類對施工單位的不利條款如:
發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應在7日內答復,即使不同意解除合同,也應在收到發包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20日內退場;否則發包人有權采取強制清場措施并委托評估師對已完工程評估,該評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九)其他
其他涉及對施工單位不利的條款如: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發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資。
2、承包人實際提交給發包人和監理的所有計劃和報表以及文件等的時間均以發包人書面簽收為準。
3、工程停工,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發包人要求停止施工。
4、所有于保修期內發生的防水堵漏均由土建單位乙方承擔維修責任及相關的維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