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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建筑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被判刑6個月!

2018-04-16 00:00:00   來源:    點擊:1843   喜歡:0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因偽造資質證明而獲刑六個月的案例。

根據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初,被告人霍建文為承攬西安地鐵相關地基基礎工程,購買偽造的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證明,并使用該資質證明與中鐵一局、中鐵十局、中鐵十八局、中鐵隧道局等單位簽訂西安地鐵三號線注漿施工合同。

判決書表示:其行為構成了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建議判處被告人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

建筑施工資質辦理

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陜西弘茂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霍建文任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包括建筑、地基及基礎等工程的施工及承包,取得地基工程專業承包三級資質。

被告人霍建文,即陜西弘茂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附件:

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陜0111刑初41號

公訴機關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霍建文,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于陜西省商洛市,漢族,初中文化,系陜西弘茂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戶籍地商洛市商州區,捕前暫住西安市灞橋區。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辯護人許付強,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檢察院以灞檢公訴刑訴[2018]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霍建文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霍建文及其辯護人許付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初,被告人霍建文為承攬西安地鐵相關地基基礎工程,購買偽造的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證明,并使用該資質證明與中鐵一局、中鐵十局、中鐵十八局、中鐵隧道局等單位簽訂西安地鐵三號線注漿施工合同。陜西弘茂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茂公司)B20********192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為假證書。為證明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霍建文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建議判處被告人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

被告人霍建文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辯稱被告人系初犯,能夠認罪、悔罪,且有自首情節,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陜西弘茂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霍建文任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包括建筑、地基及基礎等工程的施工及承包,取得地基工程專業承包三級資質。2013年初,被告人霍建文為了承攬西安地鐵相關地基基礎工程,向辦理假證人員購買了偽造的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證明,并使用該資質證明投標中鐵一局、中鐵十局、中鐵十八局、中鐵隧道局等單位承包的西安地鐵三號線相關標段WSS注漿施工工程,并獲得中標。

2017年3月至5日,西安市委巡視組在巡視過程中發現被告人涉嫌犯罪后,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同年11月1日被告人霍建文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到公安機關被采取強制措施。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弘茂公司工商登記信息、陜西省住建廳及西安市建委的情況說明,弘茂公司利用虛假資質證明與中鐵一局、中鐵十局、中鐵十八局、中鐵隧道局相關項目部簽訂合同、證人支艷敏的證言、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霍建文為承攬工程,偽造國家機關核發的資質文件投標工程建設,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且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此節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第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霍建文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0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王 旭

人民陪審員  唐曉雁

人民陪審員  彭海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書 記 員  張 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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