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6 00:00:00 來源: 點擊:1619 喜歡:0
10月1日起,湖南省將率先實施“監理報告制度”。監理報告期限,將自監理部實施監理活動之日起至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止。
《通知》明確:
1、監理報告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登陸“湖南省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一體化平臺”中的網上申報系統,填報、提交。
2、兩種形式:監理月報、監理急報。
月報:每月定期向監管部門提交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報告。
主要內容如下:
1.施工項目部和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和履職情況;
2.項目保證工程安全生產的基礎條件檢查情況和項目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識別管控及工程實體安全檢查情況;
3.項目保證工程質量的基礎條件檢查情況和項目施工現場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管控檢查情況。
急報:發現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檢測、監測等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能有效制止、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工程質量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等緊急情況時,及時向監管部門提交的報告。
主要內容如下:
1.建設、施工單位等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2.施工現場存在監理無法處理,可能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的工程質量安全重大隱患等問題;
3.施工現場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
3、納入資質動態監管:監理報告工作情況將納入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和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內容。
以上內容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9月30日止。
文件原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理報告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建建〔2018〕98號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永州市房產局,省質安監總站:
為進一步落實監理企業質量安全責任,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我廳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理報告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5月21日
湖南省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理報告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監管,督促監理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監理從業人員依法履行監理職責,充分發揮監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管控作用,全面提升我省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方案的通知》(建質〔2017〕5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試點工作的通知》(建質〔2017〕169號)等法律法規、規范、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和人員。
第三條 監理報告分為兩種形式:監理月報、監理急報。
(一)監理月報是指監理企業施工現場監理部(以下簡稱監理部)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每月定期向項目監管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管部門)提交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1.施工項目部和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和履職情況;
2.項目保證工程安全生產的基礎條件檢查情況和項目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識別管控及工程實體安全檢查情況;
3.項目保證工程質量的基礎條件檢查情況和項目施工現場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管控檢查情況。
(二)監理急報是指監理部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檢測、監測等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能有效制止、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工程質量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等緊急情況時,及時向監管部門提交的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1.施工現場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單位及個人(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檢測、監測)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2.施工現場存在監理無法處理,可能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的工程質量安全重大隱患等問題;
3.施工現場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
第四條 監理報告期限
自監理部實施監理活動之日起至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止。經監管部門確認后,終(中)止施工的狀態下可不再實施此項目的監理報告。
第五條 監理報告程序
(一)監理報告以監理部為報告主體,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登陸“湖南省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一體化平臺)中的網上申報系統,選擇相應的工程類別申報模塊,填報、提交監理報告內容。監理企業可通過“一體化平臺”查詢本企業所有監理部的監理報告執行情況。
(二)監理月報。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每月登陸“一體化平臺”填報《湖南省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理月報表》(詳見房建項目附表1、市政工程項目附表2),點擊提交。具體提交時間由項目監管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并結合監督規范化工作要求確定。
(三)監理急報。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及時將緊急、突發事件報告項目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同時登陸“一體化平臺”填報《湖南省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理急報表》(詳見附表3),點擊提交。
(四)各監理部的登陸賬號及密碼由該項目相關的監管部門在“湖南省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中派發(由具有安全監督備案權限的用戶在“安全監督備案”信息管理頁面中生成賬號及密碼)。
(五)當出現用戶名及密碼遺失等特殊情形時,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向賬號原派發機構申報遺失補辦手續(賬號原派發機構可在“安全監督備案”信息管理頁面中找回遺失賬號及密碼)。
第六條 監理月報內容抽查
監管部門登陸“一體化平臺”,按照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頻次,根據《湖南省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理月報表》的具體內容和施工現場工程實體質量安全實際,全數核查被抽查月份的監理報告內容,如實填報當月《湖南省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理月報表》的相關核查情況,并于核查當天確認提交。
第七條 監理月報內容測評
“湖南省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于每季度的第一天自動識別、測算出上季度監理月報內容的符合率(符合率=符合項數/已核查的總項數),凡未經監管部門提交的核查內容不計入測算總項數。
第八條 測評結果運用
(一)監理月報內容不符合現場實際情況的,監管部門要下發限期整改通知,督促監理部履職。
(二)監理月報內容的符合率低于85%的,監管部門應加大監督頻次,重點監管該項目的工程實體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并依法查處或上報相關責任主體單位及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符合率低于85%的監理月報次數,超過監理企業本季度所有在監項目監理月報總次數比例的10%(在監項目在20個項目以內,超過2次的),該監理企業將列入湖南省工程監理企業“差別化”管理名單,各級監管部門重點監管其所有在監項目的監理履職行為。
(四)監理報告工作情況將納入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和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內容。
第九條 監理企業工作要求
(一)各監理企業應督促監理部全面落實監理報告工作,加強對監理部履職情況的管控及巡視,定期檢查、核實監理部監理報告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建立健全績效考評和問責機制,有效督促監理部落實監理報告工作責任。
(二)監理報告工作實施項目總監負責制,各監理部應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工作要求,確保監理報告內容的時效性、真實性和準確性,報告內容須經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確認無誤后予以提交,不得發生遲報、瞞報、假報、拒報等情形。
第十條 監管部門工作要求
(一)監管部門應建立監理急報應急處理機制,及時妥善處理監理急報內容,及時督促相關責任主體單位和人員糾正其違法違規行為,消除工程質量安全隱患。
(二)監管部門應結合我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規范化工作要求,抽查監理報告工作內容,分析和處理監理月報表中反映的問題,適時調整監督重點。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監理月報內容抽查、核查工作。
(三)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理報告工作的監管力度;對發現監理部存在遲報、瞞報、假報、拒報等行為,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監理企業進行處罰,并按規定上報記錄監理企業和相關人員的不良行為。
(四)監管部門應認真開展抽查、核查,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的相關責任人,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監理企業除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報告職責外,還應履行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定的職責。建設工程項目依法未委托監理單位的,建設單位依法履行相關職責,應參照本辦法報告質量安全情況。
第十二條 本辦法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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