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6 00:00:00 來源: 點擊:1579 喜歡:0
近日,人社部頒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材料的決定》,在《取消規范性文件設定的材料》、《取消部門規章設定的材料》里明確規定了:
一級建造師、一級造價工程師等9項考試報名,不再需要職業資格證書,改為告知承諾制;
一建、監理工程師等10項考試,不再需要職務聘用證明,改為告知承諾制;
補辦資格證書不再需要丟失登報聲明和單位證明,可直接提交補發申請;
企業辦理社保登記不再需要營業執照、執業證件、企業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和企業信息變更證明等材料;
單位社保注銷登記不再需要社保登記證;
一起來看看具體怎么說的吧:
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材料取消清單(節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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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證明 |
用途 |
依據 |
取消后辦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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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作人員的學歷證明 |
辦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開展業務備案,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設立分支機構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01年9月11日 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 2005年3月22日第一次修訂 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訂)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一款。 |
通過網上核查或根據申請人的身份證信息直接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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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業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
企業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3月19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七條第一項。 |
按照“五證合一”改革要求,與市場監管部門實現企業開辦事項業務協同,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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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業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
企業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3月19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七條第二項。 |
按照“五證合一”改革要求,與市場監管部門實現企業開辦事項業務協同,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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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業信息變更證明 |
企業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 |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3月19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十條第二項。 |
按照“五證合一”改革要求,與市場監管部門實現企業開辦事項業務協同,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廢止。 |
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材料取消清單(節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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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證明 |
用途 |
依據 |
取消后辦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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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職業資格證書原件 |
申請更正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信息 |
《關于做好職業資格證書查詢系統建設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44號)附件1《職業資格證書網上查詢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 |
不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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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參保人員戶籍關系轉移證明 |
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第四十一條。 |
通過核實身份證件、戶口簿辦理。所依據文件已修訂,修訂后的文件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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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
翻譯專業資格、注冊消防工程師、咨詢工程師(投資)、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注冊安全工程師、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城鄉規劃師、一級建造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等考試報名,以及免試部分考試科目 |
我部及有關考試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印發的各項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關于應試人員報考條件、免試條件的規定。 |
改為告知承諾制。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核驗。暫無法核驗的,采取網上上傳材料等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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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專業技術職務聘用(評聘)證明 |
出版、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注冊計量師、注冊測繪師、翻譯專業資格、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設備監理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監理工程師、一級建造師等考試報名,以及免試部分考試科目 |
我部及有關考試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印發的各項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關于應試人員報考條件、免試條件的規定。 |
改為告知承諾制。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核驗。暫無法核驗的,采取網上上傳材料等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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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職稱評聘證明 |
注冊安全工程師、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藥師、注冊建筑師等考試報名,以及免試部分考試科目 |
我部及有關考試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印發的各項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關于應試人員報考條件、免試條件的規定。 |
改為告知承諾制。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核驗。暫無法核驗的,采取網上上傳材料等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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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丟失登報聲明和單位證明 |
辦理補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
《人事部辦公廳關于更換補發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1997〕85號)有關規定。 |
當事人向當地發證機關提交個人補發證書申請。 |
此前,住建部也曾發布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針對企業資質、審計報告、完稅證明、專職人員證書、養老保險憑證等多個證明材料從證明改為承諾;
在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備案,取消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改為向主管部門作出承諾。
從個人到企業,從資格考試到市場運行,建工正在經歷著一場“承諾制”的改革風波。無疑,這項考核的實施印證著國家優化服務、提升效率的決心,同時也對個人與住建企業的執行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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