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3 00:00:00 來源:網絡 點擊:1568 喜歡:8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是現行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同時,根據現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規定,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的各類別資質在資質體系上是“相互獨立、相互平行”的關系。因此,施工總承包在承包專業工程時,也需要具備相應專業承包資質。
不過,有的專業工程資質已并入相應總承包資質(如《實施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高聳構筑物、電信、水工建筑物基礎處理、堤防等12個專業承包資質)。在相應工程承發包過程中,可按工程性質和規模由具有相應類別和等級的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有的專業工程已取消資質要求(如《實施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土石方、混凝土預制構件、電梯安裝等7個專業承包資質),在相應專業工程承發包過程中,不再作資質要求,總包單位可以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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