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6 00:00:00 來源: 點擊:854 喜歡:1
近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推進住建領域涉企經營事項“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明確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證照分離”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所列事項改革要求,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
文件原文: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進住建領域涉企經營事項“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
魯建許字〔2021〕12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行政審批服務局,日照市城管局,青島西海岸新區、各國家級開發區,濟南、青島、煙臺市自貿試驗區,上合示范區:
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發〔2021〕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證照分離”改革銜接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1〕30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標〔2021〕2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地產市場監管司關于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號)文件部署,結合我省住房城鄉建設工作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類實施改革。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證照分離”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附件1)所列事項改革要求,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直接取消審批的事項,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經營。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企業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后,有關審批部門應及時辦理備案手續。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要參照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附件2),一次性告知許可條件、監管規則和承擔的法律后果,對企業作出承諾(附件3)且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優化審批服務的事項,通過推動數據共享、精簡材料、優化流程等措施分類實施改革,進一步提升審批效率。鼓勵實施創新舉措,不得降低標準,嚴禁搞變通。
二、明確審管職責。嚴格遵循“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審批與監管的銜接,進一步規范審管銜接備忘錄,優化審管信息雙向反饋機制,按照改革確定的監管要求,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細化事中事后監管措施,決不允許推卸責任,堅決防止出現監管真空。
三、完善監管措施。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每年隨機抽取不少于5%的企業進行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健全“互聯網+監管”系統功能,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提高監管業務支撐能力。加強信用監管,鼓勵社會監督,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強化組織領導,高度重視改革措施的落實落地,按照職責做好辦事指南更新、政策宣傳解讀、審批服務優化等工作,主動研究解決改革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總結成熟經驗做法,確保高質量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工作。
附件1: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證照分離”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
附件2:
行政審批機關告知書示范文本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20〕2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發〔2021〕11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告知承諾制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0〕59號)要求,就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有關內容告知如下:
一、事項名稱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二、設定依據
1.《XXX》第X條X款:“……”
……
三、許可條件
1.
2.
……
四、材料要求
1.
2.
……
五、承諾效力
1.申請人在提交告知承諾書之日起,視為已作出承諾。
2.申請人作出符合申請條件的承諾,提交全部申請材料和簽章的告知承諾書,經公示無異議后,行政審批機關當場作出審批決定,頒發資質證書。
3.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依法依規作出處理,并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監督和法律后果
1.申請人取得申請的資質后,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并保持滿足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2.在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后2月內,行政審批機關將對照標準要求對企業承諾內容和資質達標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將在審批系統予以記錄。
3.核查中需要申請人補正的,應當在補正期內提交相應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將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4.核查中發現申請人承諾內容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將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申請人3年內不得申請同類別資質。
5.在發布核查公告之前,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取得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申請人,如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涉及資質辦理的,不適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企業資質重新核定有關要求辦理。
行政審批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申請人承諾書示范文本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
證件類型及號碼: 聯系方式:
住址(地址):
委托代理人:
證件類型及號碼: 聯系方式:
申請人就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五)愿意承擔所有與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后獲得相關業務的一切風險及法律后果;
(六)若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
(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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