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1 00:00:00 來源: 點擊:332 喜歡:0
近日,浙江省住建廳發布公開征求《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
重點內容如下:
PART1非建設單位委托所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用作工程驗收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1.非建設單位委托所出具的檢測報告;
2.未經登記或未接受監督管理的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報告;
3.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所出具的檢測報告(下文附本規定全文);
4.能力驗證或比對不合格的檢測機構整改期間所出具的相關項目參數檢測報告;
5.檢測機構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重新核定符合資質標準前所出具的檢測報告;
6.未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所出具的檢測報告。
PART2實施見證取樣
1.現場檢測或者檢測試樣送檢時,應當由檢測內容提供單位、送檢單位等填寫委托單并明確檢測數量。委托單應當由送檢人員、見證人員與收樣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2.檢測試樣應有清晰且不易脫落的唯一性標識,送至檢測機構檢測的試樣,由見證人員見證確認。
3.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對試樣狀況、委托信息、唯一性標識等情況進行檢查,涉及工程質量驗收的檢測項目,應當經見證人員、收樣人員核對無誤后共同簽發收樣回執并各自保存,作為已送(收)樣品的憑證。
4.檢測機構不得接收無見證封樣或無見證人陪同送樣等真實性存疑的檢測試樣。
5.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不合格樣品臺帳,單獨存放不合格試樣,存放時間應當符合合同約定。
6.現場檢測應當不少于兩名檢測人員,留存檢測過程影像記錄,并對所檢部位進行標記。
PART3檢測機構必備設施應為自有設備設施
1.檢測機構從事相關檢測活動所必需的質量檢測設備設施應為自有設備設施。
2.檢測機構應當設立收樣室和樣品室,具備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參數的應當設立混凝土標準養護室。
3.從事混凝土試塊、砂漿試塊、空氣樣品等對檢測試樣流轉環境、時效有明確要求的檢測活動,檢測機構應在工程項目所在設區市設立檢測場所。
PART4建設單位應當單獨列支工程質量檢測費用
1.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制定項目檢測計劃,明確檢測內容、檢測批次、檢測數量。
2.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由其具備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的人員或由其委托的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
3.涉及工程質量驗收的檢測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單獨列支工程質量檢測費用,與檢測機構簽訂雙方書面合同,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直接向檢測機構支付,不得要求其他單位代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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