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9 00:00:00 來源: 點擊:191 喜歡:0
關于印發《江蘇省建筑施工動火作業安全操作指南》的通知
蘇建函質安〔2024〕60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園林局: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安全風險管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等法律規范,結合我省實際,現制定《江蘇省建筑施工動火作業安全操作指南》,用于指導施工現場動火作業規范操作,請各地督促施工、監理等企業遵照執行。
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我廳反饋。
聯系人:張立軒,025—51868649。
附件(點擊可下載):附件:《江蘇省建筑施工動火作業安全操作指南》.docx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2月6日
《江蘇省建筑施工動火作業安全操作指南》
01目的
指導施工現場動火作業規范操作,有效控制和降低動火作業安全風險,從而保護人身及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0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
《江蘇省消防條例》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03適用范圍
全省房屋建筑、軌道交通、市政道路、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中需動火作業的應嚴格參照此安全操作指南實施。
04動火作業定義及分級
4.1動火作業定義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是指:在施工作業現場從事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噴砂機等進行的作業。
4.2動火作業分級
4.2.1一級動火:禁火區域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與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項目;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地下室等場所;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場所的動火作業屬一級動火。
4.2.2二級動火: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動火作業屬二級動火。
4.2.3三級動火: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等均屬三級動火。
4.3動火升級管理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05常見動火作業
5.1房屋建筑常見的動火作業:樁基攪拌樁鋼筋籠制作焊接作業;基坑圍護支撐結構鋼筋骨架焊割作業;懸挑腳手架斜撐焊割作業;腳手架連墻件焊割作業;框架柱或剪力墻支模限位筋焊接作業;剪力墻支模預留螺桿切割作業;防水卷材熱熔法動火作業;屋面避雷針焊接作業;鋼結構構件組裝焊接作業;網架結構組裝焊接作業;鋼結構構件砂輪打磨作業;鋼結構埋板、鋼柱梁板等金屬件尺寸修改及安裝預留套管固定焊割作業;鋼材類物料切割作業等。
5.2軌道交通常見的動火作業:基坑圍護支撐結構鋼筋骨架焊割作業;主體與附屬結構鋼筋綁扎的焊割作業;盾構施工洞門刷焊接作業等。
5.3市政道路常見的動火作業:路面及橋梁鋼筋制作的焊割作業;橋梁工程中高處施焊作業等。
5.4裝飾裝修常見的動火作業:幕墻立桿與埋件、立桿與橫桿、鐵膨脹管與埋板焊接作業;室內干掛石材龍骨焊割作業;吊頂角鋼焊接作業;型材上鉆孔、切割易產生火星濺射作業等。
06動火作業操作規程
6.1基本要求
6.1.1各類動火作業的設備設施入場后,施工班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做好檢查驗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6.1.2動火作業前應辦理動火許可證,針對動火作業級別填寫動火許可證,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完成上報審批手續。如進入危化廠區、有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危化廠區、有限空間作業和登高作業相應的管理規定。
6.1.3動火許可證的審核人收到動火作業申請后,應前往現場查驗動火點垂直方向上下及水平方向15m內區域有無可燃物和危化品,且查驗現場保留視頻或3張以上作業區無可燃物照片與動火許可證一并存檔,同時確認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落實后,再簽發動火許可證。
6.1.4嚴格落實“一點兩證一監護”措施,動火現場必須設置警戒作業區,操作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兩證”,即: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動火許可證(在動火作業區掛牌公示)。未經許可嚴禁私自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期間應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具有生產(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6.1.5監護人通用職責要求
(1)作業前檢査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應與作業內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內;核査動火許可證中各項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實;
(2)確認相關作業人員持有效資格證書上崗;
(3)核査動火點消防器材配備、作業人員配備和使用的個體防護裝備滿足作業要求;
(4)對作業人員的行為和現場安全作業條件進行檢査與監督,負責作業現場的安全協調與聯系;
(5)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應中止作業,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當作業人員違章時,應及時制止違章,情節嚴重時,應立即中止作業,收回動火許可證;
(6)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火災應急救援基本知識。
6.1.6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一處動火,動火許可證注明的動火人和監護人不得隨意更換,且監護人監護過程中嚴禁脫崗,更換動火地點(指樓棟及樓層位置的移動)或動火環境變化后,應重新開具動火許可證。
6.2審批管理
6.2.1動火許可期限規定:
6.2.1.1一級動火提前7天報審批,每次批準最長期限為1天,期滿應重新審批,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6.2.1.2二級動火提前4天報審批,每次批準最長期限為3天,期滿應重新審批,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6.2.1.3三級動火提前1天報審批,每次批準最長期限為7天,期滿應重新審批,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6.2.2動火許可審批制度:
6.2.2.1一級動火作業由項目生產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項目安全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審核后,報公司安全生產部門批準后,方可動火。
6.2.2.2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人所在班組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項目生產負責人、項目安全負責人審核后,報項目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
6.2.2.3三級動火作業由動火人所在班組負責人填寫,經項目生產負責人、項目安全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
6.2.3審核人、審批人職責要求:
(1)項目生產負責人、項目安全負責人應到動火作業點完成現場審核工作;
(2)應核査動火許可證級別與實際動火作業一致情況;
(3)應核查動火人上崗資質及監護人的配備情況;
(4)應核査編制的動火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是否可行。
6.3動火作業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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