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在江蘇試行,列為土地出讓條件并列入工程造價
2018-07-04 00:00:00 來源: 點擊:1460 喜歡:0
(江蘇省人民政府網發布)房屋滲漏、承重墻出現裂縫、陽臺斷裂、地基不均勻沉降……購房者以高昂價格購買住房后,卻常常被各種質量問題困擾,即便在保修期內,找到開發商維修也往往扯皮不斷,矛盾重重。我省正在推行的一項新舉回應百姓關切——
省住建廳、省保監局聯合制定的《關于推行江蘇省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試行)》近日下發,兩部門還于上周召開推進會議,要求各地抓緊制定具體試點方案,確立試點住宅項目和保障房項目,切實維護住宅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試點工作將持續至2020年底。
建筑質量監管捉襟見肘
建筑業是江蘇的支柱產業。數據顯示,2000年-2017年,江蘇建筑業總產值從1500多億元增至3.12萬億元,全省先后有227個項目獲“魯班獎”,246個項目獲國家優質工程獎……“江蘇建造”成為響當當的品牌,江蘇企業創建的“魯班獎”數量占全國總數的近10%。
“但質量通病還不同程度存在,特別是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糾紛仍然較多,這與江蘇建筑強省的定位還不相符。” 省住建廳黨委書記顧小平說。
另據透露,近三年來,江蘇每年保障性住房項目竣工面積3000萬平方米左右,商品住宅竣工面積約1.1億平方米。相對于全省住宅工程建設的龐大體量,監管力量卻顯得捉襟見肘,一些地區一個監督員的監督面積達上百萬平方米。監督力量與監督體量嚴重不匹配,工程質量的監管成效無從保證,更不能滿足當下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引入市場機制,全面推進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也是現實的倒逼。
省委近期出臺全省質量提升行動實施方案,明確提升工程質量和品質是建設質量強省的重要組成部分。省政府去年出臺《關于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將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缺陷房”將無法通過竣工驗收
“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由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在保險責任期限內出現的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修復賠償義務的保險。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則是指因設計、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江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適用范圍是:經省住建廳確定的試點項目或試點地區范圍內的保障性住宅工程、商品住宅工程。這些住宅工程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將把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列為土地出讓條件。
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范圍為:整體或局部倒塌;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主體或承重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陽臺、雨棚、挑檐等懸挑構件和外墻面坍塌或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破損、斷裂;圍護結構的保溫工程、屋面及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門窗、外墻面防滲漏處理工程損壞。除最后一項保險期限為5年外,其余項保險期限均為10年。
保險合同簽訂之后,保險公司將聘請符合資格要求的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在工程完工后,將出具完整的最終檢查報告,報告中提及的質量缺陷問題在整改完成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保險公司經檢查發現投保的住宅工程,存在嚴重質量缺陷,且在竣工時沒有得到實質性整改的,保險合同解除。
“無形之手”建立有效屏障
工程質量保險是一個新生事物,目前國內僅上海、深圳等城市有所實踐,可以借鑒參照的經驗并不多。但顧小平認為,對于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探索研究,難度雖然不小,但意義重大。
實施工程質量保險后,一方面,保險機構從保障自身利益出發,聘請專業的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通過設計方案把關、現場實地檢查、關鍵節點監管等途徑,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進行質量風險預防與評估服務,將進一步壓實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主體責任;另一方面,通過建立保險理賠服務機制,當投保住宅出現質量問題時,業主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第一時間組織維修并先行賠付,可避免因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履行維修責任不到位而帶來的不良社會影響。
“這在一定程度上將改變傳統模式下住宅質量問題直接由政府兜底的狀況,通過市場的‘無形之手’建立有效屏障,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說。
顧小平表示,工程質量保險只是為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改革質量監管體制提供土壤支撐和平臺可能。工程建設參建各方的質量終身責任和行業主管部門對于工程質量的行政監管責任,并不會隨著項目承保工程質量保險而一并轉移給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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