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2 00:00:00 來源:網絡 點擊:4811 喜歡:4
低于成本價而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第41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由此可見,對于必須招標的工程,如建設工程合同,若低于成本價(中標)簽訂,那么會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對于非必須招標的工程,合同低于成本價而簽訂,其效力問題,法律雖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由于建設工程合同成本價事關工程質量大計,若施工人以低于成本價簽訂合同承接工程后,受利益驅使,勢必會在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從而給工程質量帶來嚴重隱患,也極易產生工程糾紛。因此,審判實踐中,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應結合《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認定為無效。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建工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該規定雖未提及發包人是否可以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但根據合同當事人地位平等和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發包人也應當適用該司法解釋規定。
因此,即使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低價中標的承包人也不能跳出合同約定的價格條款,主張更多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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